王秀梅转自:https://www.takungpao.com/news/232108/2022/0609/728967.html
土地关系着农村女性的生计
她们是一群结婚后留在娘家的农村女性,但还是被当成了“泼出去的水”。乡土上,她们成了彻彻底底的“外人”,赖以生存的土地被收回,还失去了参与集体利益分配的资格。
她们尝试维权,法律却出现了空白,政府部门和法院倾向把争议交还给村民自治解决。问题又回到了村子里,在关乎她们利益的集体表决中,那些对她们抱着歧视、提防的人总是大多数。
来自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数据,在200多起农村女性婚后土地或成员权益案件中,接近九成遭遇了败诉或不予受理。当这些女性决定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往往最终会走进一个死胡同,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她们还可能成为整个村庄的“敌人”。
失去土地的女性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万丰村的村民大会上,杨志军她们几个“出嫁女”往那里一站,人群立马散开,谁也不愿跟她们挨着。
因为她们总是“折腾”,为了要回被收走的承包地,跟村干部理论、向妇联求助、找各级政府反映。她们觉得这是在维权,但在别人眼里,这成了“不务正业”
杨志军今年68岁,这是她为土地维权的第38个年头。她在1982年结婚,婚后依然在娘家生活,户口也留了下来。杨志军婚前曾分到2.2亩承包地,女儿出生又分了0.6亩。但因为“出嫁女”的身份,这些土地后来都被村集体收回去了。
杨志军为土地奔走的年头,几乎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施行的时间一样长。1982年,全国范围内,农村开始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分地面积取决于家庭人数,第一轮承包期15年,第二轮30年,在如此长的承包期限中,当女性婚姻状况出现变化,冲突随之而来。
乡土之上,在传统的婚俗中,女性一般被认为要“从夫居”。结婚后,土地通常被村集体收回,用以分给新落户的媳妇和新生儿。那些即使婚后留在娘家的女性,也会被视为“已经嫁出去的人”,她们中也有人被收走了土地。
“出嫁女”失去的不光是土地,还有与此有关的其他利益。林群生活在一个广东沿海的村子里,1992年结婚时,经村集体同意,丈夫的户口也迁入本村,几年后两个孩子的户口都落在本村。2003年村里拆迁,村集体用拆迁安置款发展集体经济,再给村民分红,每人每月可以分到一千多元。但因为林群出嫁女的身份,一家四口都没有参与分红的资格。
林群当时并不懂相关法律法规,心里虽然不平衡,但也只能算了。直到2011年,当地政府发放一本叫《出嫁女权益保障》的宣传手册,她这才确定自己遭遇了不公正的待遇,于是开始信访维权。
律师林丽霞所在的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公益法律援助服务,在杨志军的土地权益纠纷案件上,曾多次为她提供过咨询、与当地各级政府沟通协调。从2004年开始,林丽霞能明显感觉到,律所收到的与出嫁女土地权益相关的咨询求助越来越多,她们中的很多人处境相似:婚后依然生活在娘家,户口没改变,却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
据千千律师事务所统计,过去18年里,他们接到的这类投诉有3000多起,涉及超过10万人,其中包括“出嫁女”以及她们的配偶子女。千千律师事务所代理了其中200多起案件,但接近九成遭遇了败诉或是不予受理。
逃不过的“村规民约”
“生为女性是原罪吗?”在任雪萍自述的维权材料中,她用粗体字写上了这句话。
任雪萍是浙江东阳泉塘村人,因为弟弟决定在外地发展,经过父母同意,她在2013年招了上门女婿。两年后,弟弟带着女友回到了家乡,房子不够住,父母和亲戚都劝任雪萍搬走,给弟弟腾地方,有亲戚说:“只要结婚了,父母就不再是父母,只是亲戚关系。在这个家你只能算是客人,弟媳要进门,你就得走人。”
任雪萍去村委申请宅基地另外立户,但村委说,只有男丁可以批,女儿想都别想。回家路上,任雪萍看到墙上用红漆刷的宣传标语,“生儿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觉得真讽刺。
她所在村子的书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给任雪萍分宅基地是根本不可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我们不管,村规民约不受法律管,也不是针对她一个人,如果哪个女儿都要来批房子的话,那不就乱套了吗?”
这位村书记提到的村规民约,是在我国乡村最常见的村民自治体现。村规民约由村民共同制定,涉及了村庄管理的方方面面,广义上讲,村集体的分配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所做出的决定都属于村规民约。
一些村规民约已经存续了几十年,其中也包括那些带着明显年代烙印,有违女性权益的“规则”。甚至在一些地方,陈旧的观念超越了村规民约的范畴,投射到了地方行政法规的层面。
任雪萍去求助妇联和上级政府,得到的答复都是她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依据是《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其中第39条规定,年龄为22虚岁以上的儿子可以单独立户,申请100平米的宅基地;没有儿子的家庭当中,只能允许一个女儿申请;父母单独立户的,也就是家里的儿子已单独立户的,女儿不计为建房人口。
这和杨志军维权时的遭遇类似,在她结婚两年后,内蒙巴彦淖尔市临河县政府发布了一份关于已婚青年户籍、口粮与土地问题的通知,通知中写着,“嫁到外地外乡农村户口的女青年,应将户口迁到嫁到乡所在地,户随人走......如女方父母无依无靠或无男孩抚养,男方可到女方家落户,担负赡养老人的义务,但只留一个女婿的户口......”
虽然里面没有明确涉及“出嫁女”的土地问题,但村里还是依据这份文件收回了杨志军和女儿的土地。杨志军不接受,去乡政府反映问题,没想到乡里领导拍着桌子冲她喊:“谁让你结婚以后赖在娘家?户口也不迁走?”
为什么明显有违女性权益的村规民约会获得通过呢?除了观念,也和利益相关。林丽霞解释,村集体在处理利益分配时,大多通过村民会议的方式,“出嫁女”成了尝试分割集体利益的少数人,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表决中,她们必定不占优势。
在千千律师事务所接触过的案件中,为了剔除参与集体利益分配的“外人”,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把包括离婚妇女及其子女、再婚女性随迁子女、上门女婿等各种群体,都排除在了分配方案之外。
死循环
虽然只有初中学历,在律师的指导下,任雪萍还是对《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合法性审查申请,希望用法律的方式解决自己的问题。
先是东阳市法制办回复,“不存在违法情况”。任雪萍又向浙江省法制办提交复议申请,浙江法制办回复不予受理,把申请又推回了金华法制办。最后,在全国妇联的介入下,金华市政府要求东阳市政府进行整改。
“我那时候还特别有信心,觉得能申请到宅基地了,但结果证明我高兴得太早了。”东阳市政府只是将原来细则中违法的立户标准删除,然后把立户权交给了村集体。绕了一圈,任雪萍又找回了村委会,得到的回复依旧是“不批”。
任雪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认为这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裁定不予受理。她在法律上的努力走进了一个“死胡同”,再加上弟弟快30岁了,在农村,这是必须要结婚的年纪。为了给弟弟腾地方,任雪萍2018年从家里搬出来,在邻村租了间最便宜的老房子,靠打零工维持生活。
在我国乡村,成员资格是享受成员待遇的前提条件,但法律目前没有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相关事项基本由村集体决定。当“出嫁女”求助时,上级政府和法院也倾向于把问题交给村民自治解决。可是,违背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就摆在那里。
同样经历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失败,杨志军开始尝试通过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2009年5月,杨志军在去信访的路上,被临河区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拦住,接回了临河区调解中心。杨志军不能接受被这么对待,三天没吃饭。三天后,一个信访干部来问她:“再分地不现实,能不能通过征地补偿款来解决问题?”
在杨志军提供的一份处理协议里,镇政府同意,按照村民小组人均土地面积,给予杨志军等几个出嫁女“虚拟分配”的待遇,在征地过程中,按比例和价格用现金给予补偿。杨志军接受了这个方案,因为她是维权出嫁女里的“带头人”,协议签订不久就收到了第一笔5.4万元,其余补偿款也在两年以后分多次付清,总计25万元。
但杨志军的维权没有结束,她的孩子还是不能享受和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没有土地承包权,也拿不到征地补偿款。杨志军曾就此事多次提起诉讼,最终,巴彦淖尔市政府明确了杨志军等几位出嫁女子女的村民资格,责成临河区政府督促城关镇尽快组织村民会议,用集体闲散土地解决这些子女的承包地问题。
从2019年到现在,村里还是没有落实上述意见,杨志军等人按照程序写过申请要求兑现。但“死循环”又出现了,区政府把任务派给乡镇,乡镇下沉到村里,村里召开村民大会,还是一样的说法,“坚决不给
成为村庄的“敌人”
不仅问题解决不了,站出来维权的女性可能还会成为一个村庄的“敌人”。
杨志军开始维权后,每次村民大会讨论出嫁女分地的问题,大家不光站得远远的,还对着她们几个出嫁女指指点点,“你们要是能拿到地,我的姓就倒着写”、“谁让你们嫁汉(结婚)了,还回来抢”......
她们省吃俭用,买好香烟、水果递过去,村民们手上拿着,还是没人投赞成票,“他们的观念就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能在村里享受任何待遇。”
作为“泼出去的水”,林群一家在村里受到了更不平等的对待。除了选举,他们从未参与过村民大会,即使讨论主题跟他们的切身利益相关,村里也不会通知他们。拆迁选房时,村民的房号都是由抽签来决定,但因为村里人不想跟“外姓人”一起住,他们几户出嫁女便被单独安排在一列,连村里清理垃圾时,都会绕开她们这一列。
林群开始维权后,村里人的话更“难听”了,说她“嫁了个没用的老公,所以现在争财产”。在她败诉之后,有人当面也不避讳,“法官都判你们输了,领导都不支持你们,还好意思来争财产?”
这些话,林群听了心疼,她好像被困在“出嫁女”这个身份里了,但转念一想,这个身份又怎么了?救山火、补种树苗、捐款修桥修路,在履行这些村民义务的时候,从没什么“出嫁女”之分,“但在分配利益的时候,我们就成了占便宜的人。”
这成了一件事关尊严的事,但又不仅仅和尊严有关。像大多数生活在乡村的人们一样,对于出嫁女来说,来自土地的收益,和她们的生计息息相关。
在林群的村子里,每人每月都可以拿到1000元的分红,逢年过节还有5000块左右的补贴,一年下来,就是过万元的收入。林群家没有这笔进项,她今年61岁了,每天还要和丈夫骑摩托车出去做工。
在杨志军家,丈夫40多岁检查出高血压和心脏病,光心脏支架手术就做了三次,再加上承包地被收回,只有七分口粮田,整个家庭几乎没有经济来源,全靠兄弟姐妹帮衬,拿到征地补偿款之后,其中大部分也都用到了治病买药上。
“男女平等是迟早的事”
“即使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也不乏正面案例”,林丽霞介绍,2006年,千千律所代理的内蒙古28位出嫁女集体收益分配案,法院在判决时就适用《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类推判断的民法理论,认定这些出嫁女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
“但现实中这样的判例太少了”,在林丽霞看来,即使现行法律在村民资格认定上存在空白,但只要法院想支持出嫁女,依然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妇女在承包土地、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宅基地使用等各方面的平等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里也明确规定妇女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分到土地的情况下,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能收回......
即使照现在的情形,“出嫁女”们的诉求总是被推回村民自治的范畴,也不是没有改变的空间。
在云南华宁县城关社区,按照旧有的村规民约:女子出嫁时户口应随丈夫迁走,最长3个月内不来迁户者,村小组有权从出嫁的当年起停止出嫁女的分配;有儿子禁止招婿,无儿子限额招婿一女,特殊者要一次性交固定资产享受费人均5万元,方可落户......
社区党总支书记何永辉告诉深一度,在2013年他上任时,出嫁女土地矛盾就很突出。最严重的一次是在2015年,县里开人大代表会议时,村里一个出嫁女的弟弟突然闯入会场,抢了县委书记的话筒,控诉姐姐在集体分配中遭遇的不公。
由此,何永辉开始推动订立新的村规民约。起初,连妇女干部都不同意,说村规民约执行了几十年,不能说改就改,而且集体经济成员增加,那集体利益这块“蛋糕”就越分越少了。随着意见征求范围的扩大,何永辉收到的反对意见就越多,讨论会上,常有人跟他争得“脸红脖子粗”,甚至有人把他堵在路上质问,“为什么非得把集体的东西拿去分给别人,是不是把我们的东西分完才甘心?”
对此,何永辉只能一遍遍解释,“男女平等是迟早的事情,今天不改明天也得改”“谁能保证自己家不生女孩?男女平等家家户户都能受益”......
就这样经历了40多次村民会议,城关社区新的《居民公约》终于在2019年表决通过,里面提到,婚后男女双方可自主选择婚居,包括子女的姓氏和户口所在地均可自主选择。包括出嫁女在内的户籍在册人员,以及婚后迁入户口的人员,都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近两年来,农村女性土地权益问题得到了全国两会代表的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还被列入2022年的立法规划。任雪萍也盼着从法律层面的改变,维权的时间长了,她也“久病成医”,能提出些很有针对性的建议,比如土地权益、集体经济收益应该与实名认证的个人对接、宅基地也应确权到人......
经过30多年的“折腾”,杨志军一家的处境有所好转,2019年村里又进行了一轮征地,她和其他村民一样,拿到了一万元补偿款。没改变的,是她在村里的风评,还是总有人说她不体面、不光彩,穷急了才天天打官司。这些话杨志军听习惯了,她说会把为子女维权的事继续下去,这事关公平,而且已经成了一种本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