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英玉转自博讯网
2022年11月15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广东珠海女警杨虹退休后滥用诉权提起“返回原物”、及损害赔偿一案,历经三年两次开庭审理后,第三次在珠海市金湾区法院三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前,昨天匆匆从老家罗定赶到珠海的伤残军人陈风强,还因行程码莫名其妙出现异常,导致开庭时间
2022年11月15日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11月15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广东珠海女警杨虹退休后滥用诉权提起“返回原物”、及损害赔偿一案,历经三年两次开庭审理后,第三次在珠海市金湾区法院三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前,昨天匆匆从老家罗定赶到珠海的伤残军人陈风强,还因行程码莫名其妙出现异常,导致开庭时间延后了一个多小时。
2018年,原珠海市公安局女干部杨虹在伤残军人陈风强弟兄的金海岸金海花园590号房屋正南面,开始建起6层的豪华别墅大楼,因为杨虹的楼房严重影响陈氏弟兄3层房屋的通风和采光,陈风强的哥哥陈凤明作为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就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珠海市规划与住建部门接到举报后,在查明杨虹是在2012年12月20日获得建房的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的建筑(基底)面积56平方米,规划为3层,就相继出文责令杨虹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部分,女警杨虹虽然拆除了超建的三层楼房,但超占地面积的违法建筑行为仍然没有履行拆除义务。令陈氏弟兄意想不到的是,女警杨虹在办理退休后,以“陈氏弟兄房屋占地面积侵占了她的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为由,居然到金湾区法院提起“返回原物”、及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从法律上来说,只有陈氏弟兄的590号房屋建造晚于杨虹所建造房屋,杨虹的主张才有可能在逻辑上成立,而陈氏弟兄的房屋建造整整早于杨虹获得建房手续8年多,杨虹颠倒因果关系的返回(土地)原物的诉讼,本就是一起法盲才能提起的闹剧,不料金湾区法院三灶法庭居然受理了,承办法官陈立涛而且还委托了依旧深圳的评估公司,对杨虹的荒唐主张进行了所谓出租损失的评估,而且从女警杨虹取得房屋规划许可的2013年起算。
由于金湾区法院三灶法庭法官陈立涛办理案件明显出现枉法裁判倾向,陈氏弟兄就提起回避申请、并对其行为进行投诉,到今年的10月份,金湾区法院以“陈立涛工作变动”为由,重新组织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由邓在贤担任该案的审判长。同年11月1日,陈凤明根据合议庭的限期通知,对评估公司为豪横女警杨虹违法建筑做的租金损失的评估报告,提交了与本案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的质证意见。
刚刚结束的中共“二十大”上,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共党章,其中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增加了专门对党员干部制定的“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行为”的规定,而公安局女干部杨虹的滥用诉权行为,及金湾区法院三灶法庭受理这种荒唐滥诉行为,无疑属于新党章所指特权阶层、特权思想的具体体现。
据伤残军人陈风强说,今天的审判长没有出现陈立涛那样的枉法裁判倾向,也认真听取了被告方的答辩、质证、及辩论意见,自己也根据本案争议焦点,提交了书面的辩论意见,期待新的合议庭能够在本案中公正司法,并落实刚通过的党章第三十六条“反对特权”的规定,破除官官相护的官场陋习。
陈凤明电话:13268276125。
金湾区法院:0756-7256820。
附:《民事答辩状》
针对原告黄琪耀、杨虹主张返还原物及返还原物衍生的损害赔偿请求一案,被告陈凤明、陈风强、陈凤荣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2004年7月,被告陈风明完整取得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金海花园590号房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5年及2006年,珠海市金湾区法院和珠海市中级法院,在另案中相继确认金海岸金海花园590号房屋的建设用地不存在违法的行政判决,而根据法院委托的深圳市国策房地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记载,原告黄琪耀、杨虹所建的位于被告正南面的房屋,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间是在八年后的2012年,建造的时间更是在2017年底。
上述事实,由双方庭前提交的证据佐证。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主张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必须是合法占有在前,侵占行为在后才能够成立,被告的590号房屋取得合法手续并建造竣工,及用地合法性经生效判决确认的时间,均远在被告取得建设用地及建设用地规划之前,原告主张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不仅在法律逻辑上完全不能成立,而且形成了对生效判决的稳定性、强制性、排他性的挑战!即使被告房屋的化粪池与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重合,因为被告取得合法占有的顺序远在原告之前,原告也只能通过行政程序而非民事诉讼解决,故原告提起的主张应依法驳回。
二、既然原告黄琪耀、杨虹主张返还原物(用地使用权)的请求权不能成立,那么其依附于返还原物而衍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样不能成立。特别是,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被告举报投诉,于2018年4月16日、2018年5月11日、及2018年12月27日相继作出的复函,对原告黄琪耀、杨虹始于2017年底的建房行为,作出了停止违法建筑、拆除违法建筑等行政处罚决定,原告黄琪耀、杨虹虽然拆除了超建的三层房屋,但其非法占地行为仍然处于违法中,且黄琪耀、杨虹对行政处罚决定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即认可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其的法律约束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条“制裁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原告黄琪耀、杨虹的全部主张,应依法驳回。
三、程序上,主张返回原物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内,且不说原告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仅其主张也早已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请(2020)粤0404民初3398号合议庭采纳上述答辩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附:《辩论意见》
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意见,首先,因为原告黄琪耀、杨虹主张返还原物,及基于返还原物衍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符合法律逻辑,即:被告合法占有的顺序远在原告之前,原告的主张既缺乏基本事实,也无法律依据,故辩论意见同答辩意见。
另外,特别要敬请合议庭注意的是,原告杨虹是珠海市公安局的退休干部,具有国家司法人员的性质,其应当很清楚自己不仅尚未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义务,还要为违法行为来主张返还原物、及基于返还原物衍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明显属于“恶人先告状”与“倒打一耙”的滥诉行为,请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对其上述破坏司法严肃性的行为予以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