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文峰转自博讯网
不过,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持律师王才亮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表示,最近出现的上百家烂尾楼项目跟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没有关系,它们并不是因为房市下行而卖不出去,相反地,那些房子都已经卖出去了,建商也都拿到房款了,但建商把钱拿走后,房子却停工交不了房,这是违法挪用资金的问题,跟鼓励公务员团购买房是为了拯救房市的行为不同。
他说,烂尾楼的关键在开发商:“开发商有两种行为,一种是违规的出逃挪用资金,还有一种是开发商诈骗,他就不想履行合同,不想把房子交房,而是卖了房把房款拿走了事,这里就分为违法和犯罪两种情况,主要的问题在这里。”
王才亮表示,开发商为了实现挪用资金的目的,可能会行贿银行打好关系,使资金能够逃避监管,也可能行贿当地政府,以取得项目上各方面的政策照顾。所以,负责监管预售资金的银行显然没有履行资金监管的义务,才会导致贷款追不回;而地方政府热衷于拆房卖地以增加土地财政,时常把“烂尾楼”的开发商当成座上宾,给予特殊优惠待遇,最后反成为开发商抽逃资金的保护伞,所以监管银行与地方政府也脱离不了干系。
他说,烂尾楼的后续处理必须“因楼制宜”,如果涉案楼盘竣工所需要的工程量不太多,最佳方案是予以复工。施工企业还在的,地方政府应当责令其立即复工;原施工企业已经撤离的,当地政府可以选择有实力的施工企业接盘尽快复工。所需资金可以依法动用刑事手段追回开发商抽逃的资金,责成怠于履行监管义务的银行垫付,或由地方政府主动承担渎职的责任,从已收土地出让金的范围内,垫付相应的资金。
王才亮说,如果涉案楼盘已施工的工程量不大,则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因为烂尾致使买房的“合同目的”没有办法实现,也就是房子无法交房。此时,涉案楼盘所在的地方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和没收在建工程,重新依法出让,所得款项用于弥补购房者和相关银行的经济损失。涉案银行则可诉请司法机关追回开发商挪用走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