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转自博讯网
山东省烟台市李长安曾是一家出口创汇企业的业主,在山东省栖霞市庙后镇娄底村办厂的经营过程中,深陷以梁爱国为首的黑恶势力的“套路贷”陷阱,导致其投资的机械设备及原材料及半成品总计2千多万元,被梁爱国通过“套路贷”和虚假诉讼等不法手段巧取豪夺,给其造成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李长安历经数年依法上访维权,至今却没有得到依法立案。
李长安,户籍地为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海绿洲小区,曾经营一家木质窗饰加工厂,其产品出口韩国。
据李长安讲述:我于2009年在烟台市芝罘区投资创办了烟台市龙利隆木业有限公司,并于2010年,成为有进出口权的出口韩国木质百叶窗片的加工企业,为韩国winart株式会社等多家韩国企业加工木质百叶窗片。
2012年,受栖霞市的招商政策吸引,我于栖霞市庙后镇娄底村注资建立了栖霞市安顺木质窗饰加工厂,并租赁了梁爱国的栖霞龙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厂房和场地(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已全部付清)。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该厂核发了3703MC0094号《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同年11月1日,我从芝罘区的烟台龙利隆木业有限公司运来了价值2200余万元的机械设备、原料木料及木质百叶窗片的成品及半成品材料,招聘了30余名技术工人进行正式生产,先后生产出口韩国的木质百叶窗片70批次,实现出口贸易额1000余万元。为当地就业、税收创汇做出了一定贡献。正是因为我的工厂干得红红火火,引发梁爱国见财起意,从而下套把我正常经营中的工厂霸为己有。
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工厂资金周转出现困难,2012年8月16日,梁爱国说可以向一个叫李铸的自然人借款40万元,他说李铸不在家,让我和妻子贺丽丽在了一份借款40万元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协议约定此款还不上用我的工厂车间的设备和材料抵押,李铸没有签字,也没有给我们汇款。
2012年8月18日,梁爱国从他的邮政银行卡上给我转了34万元。2013年12月30日前,我按照高利贷利息还了部分现金,还从银行转账利息16.5万元和借款本金34万元,都是给了梁爱国。合计50.5万元。(有汇款凭证)
在此期间,自2013年3月开始,梁爱国就暴露出“黑社会”性质的本质,以利息还没还完为由,开始向我催要“利滚利”所产生的利息,当时他和我借款时没有约定这么高利息,我拒绝支付“利滚利”所产生的这部分利息。2013年4月29日,梁爱国让田某丽打电话给我,让我去他办公室一趟。到了他在烟台开发区海诺大厦119房间的办公室,梁爱国说利息快三个月没有结算了,让田某丽算算,你打个条吧,以后用货款给我转过来。就这样大约十几分钟后,田某丽拿了一张纸进来,我一看利息71万元,我当时就急眼了,和梁爱国吵起来。这时另一个屋里有四个黑社会人员,这时过来两个,其中一个手里拿着水果刀,对我说,老李你今天就签了吧,不签不会让你出这个门的。后来我冷静的想了一下,不签会有生命危险,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我被逼在利息条上签了字才得以脱身。第二天,我打电话质问梁爱国是不是太过分了,利息比本金高出那么多,还用黑社会手段威胁我,我要报警,梁爱国不让我报警,说把条还给我,就这样第三天梁爱国将71万的欠条原件还给我,我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了。没想到后来梁爱国用该利息欠条的复印件将我起诉到法院并胜诉。
2013年12月1日,田某丽打电话给我妻子贺丽丽,说梁总让她去一趟办公室,到了梁爱国的办公室,梁爱国说,听说你家工厂资金周转困难,我有个朋友赵某利非常有钱,我帮你在他那借点先用着利息也很低。当时梁爱国让贺丽丽打了个借条,打完条就告诉贺丽丽等明天赵某利回来,我就让他把钱给你转过去,就这样贺丽丽就把借条给了梁爱国。后来贺丽丽多次打电话问梁爱国怎么钱还没打过来,得到的是赵还没有转过来,过了好长时间,贺丽丽觉得不对劲,开始往后要借条,梁爱国以各种理由推脱。还假意安慰说赵某利不给你汇款,没有银行流水等各种证明,这个借条是不生效的。直到2015年12月2日,赵某利的母亲王某萍打电话找贺丽丽要钱,并说在2013年12月2日就汇给梁爱国72万元,贺丽丽说我没有收到过钱,而且我打的条是75万,王某萍说梁爱国说那3万是利息,就这样梁爱国利用贺丽丽给赵某利写的75万借条,骗取赵某利72万元,最后却由我们来背锅。梁爱国的这种行为已涉嫌诈骗犯罪。
2017年7月15日,赵某利的母亲王某萍起诉到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我和贺丽丽还一半。梁爱国还一半。二审审理中,梁爱国将胁迫我写的71万元高利贷利息欠条复印件递交法院,法官据此判决我还71万元,并查封了我的生活用房。
2014年3月22日中午,梁爱国趁我和爱人去上海参加展销会之机,带领大批黑社会人员,手持刀棒等凶器,将正在食堂吃饭的36名员工野蛮驱逐出工厂,强行将车间、宿舍、食堂上锁,不许员工吃完午饭,不许员工进入员工宿舍取行李、衣物、行李箱、笔记本电脑、手机充电器等属于员工自己的私人物品,安排黑社会人员持械把守工厂大门,不许任何人进入工厂,并在厂区院内放出藏獒,扣押工厂通勤车,每位员工发给十元打车费,强行遣散我的所有员工。
2014年3月28日,我回到栖霞市后去工厂,梁爱国安排的黑社会人员把守大门不让我进厂,打梁爱国的电话也不接。我只好委托我公司的法律顾问刘放去找他,梁爱国对刘放说我欠他200万元钱,因为根本子虚乌有,我在电话里提醒刘放让梁爱国拿出证据,梁拿不出来。后来梁爱国接了我的电话,在电话里说让我交200万元的保护费,缴完保护费厂子才能给我,不缴保护费这个厂子就是他的了,说他在栖霞黑白两道都好使,爱哪告哪告去,我说先让我生产再谈保护费,他说不给保护费别想生产,更别想要回厂子。
直至今日,我的工厂还被梁爱国强行霸占,给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由于不能到厂子里去清点生产设备、维修设备、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详细数据,但是在2014年1月即春节前,我们进行了春节放假前封库的盘点,对设备、产品、原材料都做了详细记录,工厂在2014年3月22日前没有向外发货,车间的员工可以证明,春节前的盘点记录就是梁爱国抢劫我的设备、产品及原材料的价值2157.87万元。
梁爱国非法霸占我的财产包括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财产价值2100余万元。还有我公司所有的欠条、收条、各种发票、会计帐薄等。同时,因梁爱国的非法霸占行为导致我无法生产,无法履约按期交货,造成违约产生违约金高达1000万元左右,韩国客户直接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高达900余万元,还致使我公司无法偿还各种借款,面临各种诉讼,截止目前因诉讼产生的损失包括诉讼费、利息、逾期利息等共计200多万元。
该事件使我急火攻心,导致我的身体状况急转直下,并因此于2014年9月份做过一次大的创伤性手术,住院治疗达三个月,生命一度危在旦夕。当时支撑我度过鬼门关的只有一个信念:我一定要活下去讨个说法!正义得不到伸张我死不瞑目!
当我刚出院,就急不可耐地拖着赢弱的身躯继续维权之旅。
2014年3月,我多次向梁爱国索提出交涉(他每次都说不交保护费就不给工厂)。我又屡次要进工厂拿回属于工人的私人物品,还有我厂的会计帐薄、票据等,都被梁爱国派的打手挡在大门之外。我只好到栖霞市庙后派出所报案,一位王姓警官接待了我,做了笔录之后告诉我说,你们有经济纠纷,派出所不管,你们去找法院。随后我去了栖霞市人民法院,法院的领导和法官看了材料后明确告诉我,该案涉嫌刑事犯罪,让我去公安局报案。我又去到栖霞市公安局,给我的答复和庙后派出所的答复出奇的一致。就这样,我价值两千多万的工厂被梁爱国霸占至今。
2014年8月11日,梁爱国在栖霞市工商部门注册成立栖霞龙源木业有限公司,擅自将我工厂的设备、产品和原材料用于生产、销售。
知道实情后,我又到庙后镇派出所和栖霞市公安局报案和反映情况并要求立案,庙后镇派出所和栖霞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均是口头答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我任何文字回执材料。
我先后到烟台市公安局、山东省公安厅上访,2017年2月,山东省公安厅责成栖霞市公安局受理此案。
2017年3月5日,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给了我栖公(治)受案字【2017】10003号的《受案回执》。
2017年4月17日,栖霞市公安局给我栖公(治)不立字【2017】10003号的《栖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该案是民事纠纷,没有犯罪事实”。该理由根本不成立。依据是栖霞市公安局根本就没有查清事件的基本事实。
我依法向栖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2017年4月27日。栖霞市公安局给了我栖公(刑)刑复字[2017]3号的《栖霞市公安局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
在省公安厅责成栖霞市公安局受理之后,我虽然拿到了相关法律文书,但是栖霞市公安局并没有给我梁爱国没有犯罪事实的书面回执,只是在2017年4月17日,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办案人员在治安大队会议室,向我出示了一张有我和妻子贺丽丽签字的一份向李铸借款40万元的借款协议书,告诉我说:“你没有还李铸的钱,李铸扣押了你的设备和材料转给梁爱国扣押,你们这是民事纠纷,梁爱国没有犯罪事实,所以不能立案。”而实际情况是,我已经还完了所谓李铸34万元的本金,支付了16.5万元的利息。该利息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不超过年利率36%的上限,法律规定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而我后来被强逼签字的71万元欠条,就是由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利滚利”的利息所产生的孽息,法律认定无效。
以梁爱国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长期以发放高利贷、暴力讨债为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组织成员固定,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梁爱国是组织者和领导者。至今,我没有看到栖霞市公安局对梁爱国非法霸占我工厂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过任何处罚。
现恳请市纪委监委监督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梁爱国涉嫌“黑恶势力”的犯罪行为。依法维护我被侵犯的合法财产权益。我可随时提供书证、人证、物证等证据材料。以上陈述如有虚假,我自愿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后果。恳请救救我被霸占的出口创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