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文峰转自维基百科
邵阳县大屠杀,又称邵阳“黑杀风”事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在湖南省邵阳县的一场大屠杀事件[1][2][3][4][5]。邵阳县屠杀发生于1968年7-9月间,根据1974年当地、县联合调查团的统计,全县在抓“黑杀队”运动中,共抓了11,177人,关押7,781人,私设监狱702处,自制镣铐1,587副;其中,322人被杀、669人被逼自杀,共计死亡991人,另有113人致残,而有学者指出邵阳大屠杀实际死亡人达数千人[2][4][6]。该大屠杀中使用的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包括活埋、石砸、淹死、打死、勒死、烫死、压死、火烧、分尸等等,不少女性死前受到凌辱[2][3][4]。屠杀的尸体顺着资江河漂流,引发河两岸群众聚集观看,漂流死尸曾堵塞邵阳市自来水厂的抽水机,导致市民逾半月不敢饮用自来水[1][2][4][7]。
文化大革命期间,湖南道县贫下中农“造反”组织编造“黑杀队”一词,即当时的黑五类分子及其子弟等21种人要联合起来成立“黑杀队”,目的是要向干部和贫下中农们反攻倒算、报仇雪恨;1967年,道县展开“黑杀风”(即大规模屠杀黑五类及其家属等)、道县大屠杀爆发,而道县屠杀也直接影响了次年的邵阳县屠杀[2][3][4][7][8]。1968年8月4日,邵阳县爆发“八·四血案”、地主子弟邓保民一家被灭门,此事件引发了全县对“黑杀队”的大屠杀[4]。8月底,由于解放军第47军的介入,屠杀才逐渐结束[4]。
拨乱反正、改革开放时期,邵阳“黑杀风”冤案获得部分平反[3][4]。1980年代,邵阳县重点立案查处乱杀人事件134起,其中对19起追究刑事责任,对部分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开除出共产党;对947位受害者平反,对受害者家属予以补助和赔偿[4]。值得注意的是,1993年版的《邵阳县志》中,仅承认全县295人被杀、277人被迫自杀,合计572人[6][9]。
目录
历史过程[编辑]
历史背景[编辑]
文革时期建造的邵阳兵工厂——红日机械厂(位于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
1966年5月,毛泽东等人在中国大陆发动文化大革命。1967年,湖南道县贫下中农“造反”组织编造“黑杀队”一词,即当时的黑五类分子及其子弟等21种人要联合起来成立“黑杀队”,目的是要向干部和贫下中农们反攻倒算、报仇雪恨。1967年8-10月,道县展开“黑杀风”(即大规模屠杀黑五类及其家属等)、道县大屠杀爆发,共有7696人被杀,1397人被逼自杀,2146人被致残。[10][11] 道县大屠杀直接影响了次年的邵阳县大屠杀[2][3][4][7][8]。
屠杀过程[编辑]
1968年7月,“黑杀风”或抓“黑杀队”的行动在邵阳等县城逐渐盛行,开始出现群众被杀死或逼死的情况[4]。1968年8月4日,邵阳县黄塘公社爆发“八·四血案”、共死9人[4]。起因是地主子弟邓保民被诬陷参与“黑杀队”,被民兵批斗、上私刑,反抗逃跑途中杀死了当地贫协主席邓成茂4岁的小儿子邓四清,导致当地民兵和生产大队将邓保民杀死,并将邓保民一家灭门,包括邓保民老婆唐桂姣(45岁)、二女儿邓爱华(18岁) 、大儿子邓超雄(17岁) 、小女儿邓立华(9岁)、小儿子邓少雄( 7岁)[4]。此后,民兵和生产队又追杀一人,并迫使一人自杀,最终该事件共造成9人死亡[4]。
“八·四血案”引发了邵阳县全县对“黑杀队”的大屠杀,邵阳县贫下中农甚至为此成立了“贫下中农最高人民法院”,具体的杀人行动则由生产大队党支书和民兵营长牵头[2][4]。8月下旬起,由于解放军第47军的介入,包括47军国防线路施工大队副政委陶柏荣等人多次出面制止,并召开“ 塘田会议”,大屠杀才逐渐结束[4]。
屠杀方式[编辑]
邵阳县大屠杀中,杀人方式包括活埋、石砸、火烧、捆绑沉河淹死、绳索勒死、用锄头或棍棒打死、用铁烙或铁锅烫死、用铁棍压死、用竹子分尸,等等[2][3][4]。部分女性死者生前受到凌辱,譬如乳房被割去、阴部被挖去、铁丝穿乳头,等等[2][3][4]。
屠杀后,杀人者对尸体不加掩埋,甚至不许其亲属收尸[4]。后来尸体太多,即采用“水葬”,将尸体弃置于资江河中、顺流而下,引发河两岸大量群众聚集观看,而漂流死尸曾堵塞邵阳市自来水厂的抽水机,影响水质,导致市民逾半月不敢饮用自来水[1][2][3][4][7]。
此后,邵阳市当局下令邵阳市公安局处理掩埋河中的无名尸体,市公安局招募邵阳市郊区的农民打捞,每捞得一具尸体,发一床草席包裹掩埋,并支付10元人民币作为“捞尸”的报酬[2][4]。
事件后续[编辑]
死亡人数[编辑]
1973年,杨荫甫调任邵阳县委书记,在省、地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抽调干部百余人,组成地、县联合调查团,对邵阳“黑杀风”事件进行了全面调查。1974年4月,用1个月的时间,调查组发现全县在抓“黑杀队”运动中,共抓了11,177人,关押7,781人,私设监狱702处,自制镣铐1,587副;其中,322人被杀、669人被逼自杀,共计死亡991人,另有113人致残。[4][12]
另有学者指出,邵阳县大屠杀实际死亡人数达数千人[2][3][6][13]。值得注意的是,1993年版的《邵阳县志》中,仅承认全县295人被杀、277人被迫自杀,合计572人[6][9]。
冤案平反[编辑]
拨乱反正、改革开放时期,邵阳“黑杀风”冤案获得部分平反[3][4]。1985年6月,罗安荣任邵阳县委书记,他按照中共湖南省委(1985)12号文件的精神,对文革中抓“黑杀队”等一系列乱杀人事件作第三次调查处理[4][12]:
按照“特殊情况,宽严适度”的原则,邵阳县重点立案查处乱杀人事件134起;查处主要责任人280人,清查后定性处理242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19起,责任人30人,纪律处分217人,其中开除党籍128人,留党察看63人);受处分人员中,国家干部34人,开除出党11人,留党察看9人,农村党员受处分的208人,其中大队以上干部152人,定为杀人罪的117人,犯严重错误的19人;因主要责任人巳死或责任分散未立案查处的92起;对947位受害者彻底平反昭雪,恢复名誉,用县政府红头文件发平反通知书;对死者遗属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常年分月补助,对致伤致残者发定期生活补助费,有房屋和财产损失的,原物在的退原物,原物不在或受损的折价赔偿,被迫外逃者照样安排田土山水,以便其回乡安居乐业;对有特殊困难的遗属,批准解决农转非7户10人,招工商户2人。原县委常委、县委副书记、县政协主席黄明轩,原区委副书记蒋昭元属于“造反”起家的干部,按“清查三种人”的原则处理,撤销一切职务,开除党籍。而在杀人事件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柴德林政委,因邵阳县的干部民众对其怨恨颇深,无法立足,早于1977年12月调离了邵阳县,迁回其老家黑龙江省呼兰县。对其“文革”草菅人命之罪,有关方面并未给予任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