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鑫转自RFA自由亚洲
据“天津一中院”微信公众号1月17日发布的消息,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当天针对原贵州省政协中共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作出宣判。王富玉被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富玉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官方中新网的报道说,经审理查明,王富玉在1995年至2021年,利用担任中共海南省琼山市委书记、市长,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三亚市委书记,中共海南省委副书记、海口市委书记,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副主席、主席,贵州省正部级领导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规划审批、职务调整、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4亿余元。
中国网络舆论针对王富玉受贿数额巨大却逃脱死刑立即执行,普遍表达质疑。
但官方报道引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王富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动交代,系自首。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