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转自博讯网
12年前的“复函”规定:城管打人构不成轻伤不犯法
2005年7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给安徽省法制办回复了一封函,这份名为“国法秘函(2005)256号”复函称:你办《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皖府法<2005>4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复函如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律师:治安管理条例废止,“复函”同时废止
正是复函中的最后一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成为各地一些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办案的依据。林峰律师称,这份复函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解读,而随着200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施行,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同时废止,“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那份依附于“条例”的“复函”也随之废止。
林峰称,虽然“复函”已经废止,但由于官方没有公开宣传或正式宣布其失效,导致各地一些司法机关仍以“复函”作为办案的依据,当城管等执法人员在与群众发生冲突时,只要构不成轻伤,往往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就给受害人造成了“官官相护”的印象,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也不断积累着新的不稳定因素。因此,他才通过给国务院有关部门寄信的形式,希望对方正式宣布那份已经废止的复函失效。
对废止文件及时宣布失效,是贯彻十九大精神的体现
林峰还告诉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李克强总理1月16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以全面贯彻十九大精神,解决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该决定的第四项规定了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明确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所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及时对已经废止的“国法秘函(2005)256号”正式宣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