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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暴政观察: 奇闻:厦门男子售卖4厘米"枪形钥匙扣"被捕:涉嫌买卖枪支

2022年01月06日 综合新闻 ⁄ 共 8781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杨永仙转自博讯网

2012年,厦门人李安龙通过网络,从国外购买了一把形如枪支的4厘米长的金属制钥匙扣挂件(下称枪形钥匙扣),并委托他人进行仿制、售卖。2018年7月31日,李安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这一案件曾在2018年引发过一轮对枪支鉴定标准的争论。近年来,我国采用“测定枪口比动能法”,非制式枪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相较此前采用的“射击干燥松木板法”,有近10倍的降幅。

  有专家表示,这一标准是近些年来不少涉枪案件中,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枪支”予以刑事追诉的争议根源,认为应该根据实际的致伤力大小、是否存在主客观故意等因素来具体判断。

  12月15日,“枪形钥匙扣”案件一审开庭,庭审围绕枪支鉴定的程序、细节,枪支认定标准等问题展开。历经三天审理,最终法院未当庭宣布判决结果。

  生产销售“枪形钥匙扣”被提起公诉

  在李安龙好友张万(化名)的记忆中,李安龙从小喜欢机械技术,高中时期就热衷于研究手工模型,大学也选择了机械制造专业。婚后,李安龙开了一家淘宝店,主要售卖3D打印机零件,工艺模型等。

  据庭审中宣读的李安龙口供,2012年,李安龙通过互联网在国外购买了一个枪支形状的钥匙扣挂件,并从2013年开始,委托生意伙伴许江华以买来的钥匙扣为原型复制生产。

  据鉴定报告,枪形钥匙扣长度为4厘米。李安龙曾向张万展示过仿制的枪形钥匙扣,“个头很小,只有中指一半长,扳机可以摁动,摁下去有摔炮一样啪啪的响声,尾部还带着钥匙环。”张万说,李安龙告诉他,钥匙扣是用锌合金做的,硬度低,易变形,重量只有30克,可以当作装饰物,自己打算卖它赚钱。

  在李安龙妻子安宁(化名)提供的一份枪形钥匙扣讲解视频中可以看到,钥匙扣整体呈银白色,握把处为黑色,外观是缩小版手枪形状,内部有小拇指盖大小的转轮等装置。安宁称,她听李安龙说钥匙扣可以安装弹丸并发射出去,但没有见他演示过。

  据李安龙供述,经许江华联系,梁锋的五金加工厂接下了枪形钥匙扣的生产、组装生意,最终成品被邮寄给李安龙,在他的微信朋友圈和电商平台上以20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有时,李安龙还会将摔炮中的火药拆下来,做成自制“子弹”,免费送给买家。

  一个叫郭嘉(化名)的买主在李安龙的淘宝店下单后,两人互加了微信。郭嘉的妻子告诉新京报记者,丈夫也喜欢收藏机械模型等工艺品,他看到李安龙朋友圈里枪形钥匙扣的信息后萌生了兴趣,做起了下线代理商,“卖一个钥匙扣赚几十块钱。”

  由于钥匙扣形状特殊,这桩生意曾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安宁向新京报记者表示,2015年8月末,厦门警方曾对李安龙出售的枪形钥匙扣进行检查,“但没有通知我们不可以销售,也没有任何处罚。”

  直至2018年,辽宁鞍山警方在网上巡查时,发现了一起涉枪信息,逮捕了有关嫌疑人,又在嫌疑人的聊天记录中发现了一单枪形钥匙扣的交易信息。

  据起诉书,根据这条线索,2018年7月31日,鞍山警方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在厦门逮捕了李安龙,并在其家中与车内搜查出62只枪形钥匙扣和若干零件。经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这62只枪形钥匙扣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袖珍转轮手枪,属于非军用枪支,枪口比动能均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随后,鞍山警方还逮捕了许江华、梁锋、郭嘉等人。

  2019年4月3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等罪名,对李安龙、许江华、梁锋、郭嘉等人提起公诉。经过一年多的审查,今年12月15日,该案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庭审。

  枪支鉴定细节惹争议,重新鉴定申请暂未通过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李安龙等人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三天的庭审过程中,枪形钥匙扣的鉴定细节成了各方争论焦点。

  庭审第二天上午,两名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出庭质证,并表示经鉴定中心对送检物质的检验,本案枪形物和特制子弹具备射击功能,枪口比动能均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具有危险性。

  律师则首先对枪形钥匙扣的尺寸问题提出了质疑。许江华的辩护律师周玉忠表示,公安部《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规定,枪管内孔直径应符合4.5、5.6、6、7.62、9、11、18.4毫米等常用制式枪支口径标准尺寸特征,因此,枪管内孔直径最低应为4.5毫米,但在鉴定书中,涉案枪形钥匙扣内孔直径仅为2毫米,不在明细表规定范围内,因此不应该被认定为枪管。

  但出庭鉴定人、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员于邀洋并不认同这一说法,他认为,该明细表对枪管内孔直径的规定只是举例,后面还有一个“等”字,因此枪管内孔直径也可以低于4.5毫米。

  对于这一争论,曾代理多起涉枪案件并撰写相关论文的广东律师陈亮告诉新京报记者,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了枪支口径应小于20毫米,但对于枪支口径应大于多少毫米,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双方的说法都有道理,从法律角度来讲,无法明确对错。”

  除了内孔直径,枪口比动能鉴定过程也存在争议。

  枪口比动能数据是枪支鉴定的一个关键点。这一数据能直接体现枪支的杀伤力。要想测定它,需要向距枪口50厘米位置的测试靶水平射击弹丸,以此测算弹丸所具动能与其最大横截面积的比值。

  周玉忠认为,由于李安龙给枪形钥匙扣自制的弹丸直径仅1.8毫米,而依据《法庭科学枪弹测速仪通用技术条件》,用于测算枪口比动能的枪弹测速仪仅能检测直径在4毫米至20毫米的弹丸,因此无法对该案过小的弹丸进行测速。

  对此,在庭审中鉴定人员表示,“枪弹测速仪以前也测过4毫米以下的弹丸。”

  此外,庭审中鉴定人员称由于涉案枪形钥匙扣太小,无法在危险枪支发射架上进行测试,因此在测试枪口比动能时,采用了手持方式。

  对此,李安龙的辩护律师杨卫华认为,这一测试方式不符合法律及鉴定规程,会导致测算出的枪口比动能误差过大,“由于钥匙扣全长仅4厘米,手部的抖动很可能使钥匙扣位置移动,无法确保枪支与测试靶间正好是50厘米的距离,也无法保证枪支处于水平射击状态。”

  对于鉴定人员和辩护人员在枪支鉴定细节上的争议,陈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文件并未对枪支鉴定的过程、具体方式有细致规定,目前有关枪支鉴定的细节问题,“仍处于模糊地带。”

  正是由于上述争议,杨卫华等律师多次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对此,审判长表示需合议庭进行商讨。截至庭审结束,该申请暂未通过。

  枪支鉴定标准存争议,案件未当庭宣判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安宁曾收到一名网友转发给她的枪形钥匙扣威力测试视频,视频中钥匙扣在近距离条件下发射,仅能使鸡蛋壳移动几厘米,不能将其击破。

  李安龙也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始终认为“那就是个钥匙扣,是个玩具。”

  通过安宁出示的讲解视频可以看到,涉案枪形钥匙扣设有挡板封死弹孔,还有一个被螺丝固定在枪体上的实心鼓轮,要想填装子弹,需要卸掉螺丝,将钥匙扣拆开,取掉实心鼓轮。

  “没有(真正的)枪支需要整个拆散才能填装子弹,这一结构说明产品设计之初就不是用来射击的。”杨卫华说。

  在本案中,枪形钥匙扣鉴定出的枪口比动能为4.21焦耳/平方厘米至73.88焦耳/平方厘米不等。按照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非制式枪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即使不考虑上述对枪形钥匙扣在鉴定过程、方式上的争议,仅针对这一标准本身,律师和业界也多有疑议。

  近年来,刘大尉走私武器案、天津赵春华气枪案等数起案件都曾引发人们对枪支鉴定标准的讨论。陈亮表示,“业内人士普遍认为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个数据过低,而这也是这些枪支案件争议的源头。”

  我国枪支鉴定标准发生过变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志军曾撰文,2010年以前,我国采用“射击干燥松木板法”来做枪支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毫米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射击干燥松木板法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数值是16焦耳/平方厘米。

  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后,枪支鉴定改为使用“测定枪口比动能法”,鉴定标准的临界点从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降到1.8焦耳/平方厘米,将近10倍的降幅。陈志军认为,这一变化是近些年来不少涉枪案件中,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枪支”予以刑事追诉的分歧根源。

  针对舆论质疑枪支鉴定标准过低问题,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主要起草人季峻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一数据,是根据实验结果,并考虑到各种差异性因素,基于对眼睛的致伤力的考量得出的,是由许多专家经过多年研讨制定出来的。

  陈亮也认为,鉴定标准的变化也具有一定合理性,“1.8焦耳/平方厘米作为一个具体数值,衡量枪口比动能时相当精准,有利于快速鉴定枪支。相反,松木板射击实验因松木板选材、人员操作等因素会导致枪支鉴定结论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

  中国刑警学院痕迹检验技术系副主任吕晓森在媒体采访中说道:“对于舆论认为我国枪支认定标准偏低的问题,不能仅仅比照一个参数,还要看到各国的社会治安环境、枪支使用情况等方面的差异。”吕晓森表示,他曾出过不少持枪杀人现场,近年来,杀人案件数量确实大幅度减少,对社会治安环境的改变,也应该是枪支认定标准调整的考量因素。

  不过,季峻在介绍媒体采访时也表示,“1.8焦耳/平方厘米是看能不能致伤,但是能致伤和判刑,是两码事儿”。他认为,在量刑方面不要一刀切,“应该根据各个案情,适当处理,不可量刑过重”。

  12月17日晚10点,“枪形钥匙扣”案件庭审结束,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新京报记者 马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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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安朋没有想过他会因为卖玩具枪被判10年刑。

  在山东临沂的永兴国际玩具城里,景安朋开了一家“鑫鹏玩具”店。除了玩具枪,他还卖遥控汽车、积木、芭比娃娃、橡皮泥等儿童玩具,和市场里其他小店没有什么不同。

  2013年3月,景安朋被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指控。检方经鉴定认为,景安朋出售给青州人李秀兰的17支仿真枪中,12支为枪支。

  此“枪支”的鉴定标准来源于2010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文件规定,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一律认定为枪支。

  这项改动后的鉴定标准,让景安朋和他的买家李秀兰均被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景安朋、李秀兰及其家属不断上诉。

  2019年1月16日,李秀兰申诉成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给李秀兰下发再审决定书。山东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秀兰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证据不充分,指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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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永兴国际玩具城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是鲁南苏北地区最大的玩具批发市场。景安朋的玩具店就在其中。

  青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2011年左右,景安朋在“鑫鹏玩具”店内,对外售卖电动玩具车、玩具飞机等。2013年2月后,景安朋通过物流对外出售仿真枪,其中销售给李秀兰的17支仿真枪中,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12支为枪支。同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在临沂市兰山区景安朋租住的房屋内查获其尚未售完的仿真枪若干,经鉴定,其中3支为枪支。

  李秀兰玩具店的仿真枪货源来自“鑫鹏玩具”店。2013年,不时有年轻的顾客上门询问有没有“威力”大一点的枪,李秀兰联系景安朋询问后,景安朋通过物流发过来一支盒子上标注M03的仿真枪。此后,景安朋分两次给李秀兰发来共15支枪,进价290元。

  李秀兰因把仿真玩具枪售卖给李晓海和董冰冰而获刑10年。二审中,李秀兰供述,仿真枪长约1.2米,发射塑料弹和玻璃珠,枪托是硬塑料,枪身大部分是塑料,枪管应该是合金,利用枪膛弹簧发射。

  二审法院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秀兰所提“买卖的仿真枪是玩具枪,不是真枪。”同时景安朋、李秀兰的辩护人所提的“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枪支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该研究所对青州市公安局查扣送检的涉案枪形物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及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均合法有效。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景安朋、李秀兰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擅自买卖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景安朋和李秀兰不服,不断提起上诉。2019年1月16日,李秀兰申诉成功,山东高院给李秀兰下发再审决定书。

  “(仿真枪)现在叫水弹枪,家家户户也都在卖。”在玩具市场里,当红的游戏和动画作品会带来一阵风潮。景安朋的哥哥景安邦回忆,2013年左右CS游戏正火,仿真枪是备受欢迎的货品。一些玩家会买来收藏或者去野外玩儿射击,直到现在,玩具市场里的仿真枪仍然在售卖,只是子弹材质从塑料改成了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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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枪支判定标准之变

  “我是永兴市场第一个因为卖玩具枪被调查判刑的人。”赵春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09年,一个名叫左鹏的人提出希望赵春和帮忙寻找仿真枪的货源,赚到钱后分给他。

  当年4月,赵春和参加广交会。在会上,他找到仿真枪的生产厂家,并帮忙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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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春和赶上了国内枪支鉴定标准修改的第一年。

  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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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枪支鉴定标准的枪口比动能大幅下降之后,众多玩具枪的制造商、售卖者成为了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嫌疑人。

  对此,景安朋代理律师周玉忠曾在一审代理中认为,本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景安朋案的定案依据。文件中“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系公安部内部适用的规定,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枪支的标准。枪支的认定应适用《刑法》和《枪支管理法》。

  根据《枪支管理法》,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即具备“自然构造上具有枪支结构”和“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两项特征。

  2013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陈志军曾就枪支认定标准的变化发表论文。陈志军文中介绍,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将鉴定临界值大幅度下降至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导致出现了大量被告人坚称行为对象是“玩具枪”,但因为鉴定标准达到了,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陈志军写道,修改后的枪支司法认定标准和多数民众对枪支的认知相差悬殊,司法裁判难以获得公众认同,为维护社会治安对枪支进行必要的扩张解释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不能突破合理限度,不能超出大多数民众的预测可能性。

  “玩具蒙冤之家”

  杨铭难以预测自己生产的马桶通厕器也成了“枪支”。

  2016年4月,杨铭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杨铭的注塑加工厂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桐琴镇楼王村,该村是浙江众多淘宝村之一,主要以生产五金配件、日常用品为主。2015年10月,杨铭接到一笔通厕器订单,订单方提供模具,并已经提交申请国家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

  “我只负责给他生产塑料片。”中国新闻周刊在杨铭提供的成品图上看到,该通厕器为黑色类枪状物,一根长软管外附于枪状物上,软管插入马桶内进行疏通。

  “模具一直修改,改到2016年初,我们开始生产。”杨铭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商标注册证上显示,此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速通通厕器,设计人邵勇水。“加工的委托人是姜志平,通厕器塑料件也是行规加工费7毛钱一模。”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姜志平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设计人及专利权人,与本案无关联,且该专利属于外观设计,一般不涉及产品的实用功能。检方认为,以此否定姜志平委托杨铭生产枪支枪托的违法性无法律依据。

  杨铭案的代理律师杨卫华对检方的指控无法认可。杨卫华透露,该专利的发明者原本是姜志平,但是专利的审批需要时间,还未等专利批复下来,姜志平已被拘留审查,故专利权人改为其亲属邵勇水。

  “后来专利批复下来了,那么在此后的生产中,这些人是在生产枪支还是在生产塑料配件呢?”杨卫华认为,无论从不到2元钱的生产成本还是从生产者的主观意愿来看,都不能被认定为枪支,“瞄准器、弹夹、枪托等主要的组成部分都没有,只有两片塑料片,就是枪支了?”

  和杨铭类似遭遇的人渐渐集中在一个名为“玩具蒙冤之家”的社交群中。群中人们的亲属大多因为制造、销售玩具仿真枪获罪,尽管家庭都不再完整,但他们还是用了“玩具蒙冤之家”这样矛盾的字眼来命名这个群体。

  两高批复后

  实际上,针对枪支鉴定标准修改后造成的争议性案件,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下发《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同时,《批复》指出,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部分法律从业者认为,两高下发《批复》后,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量刑确有一定程度减轻,但对《批复》中要求客观评估枪支材质外观、购买渠道、价格用途以及行为人主观动机等综合情节,仍没有发现实质性改变。

  “在天津大妈的案子之前,我接了福建刘大蔚的案子。”2014年,福建少年刘大蔚网购了24支仿真枪,尚未收到货,就被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法学教授徐昕的代理使得这一类型案件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后来发现这类型案件的最大问题就是枪支认定的标准非常低。”

  徐昕介绍,最早国内有关枪支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界定相对严格,要求“足以致人死亡或使人丧失知觉”。2001年,公安部的枪支认定标准是16焦耳/平方厘米,近距离可以致伤人的皮肤,具备一定杀伤力。

  “后来出现1.8焦耳/平方厘米后,开始大批量出现假枪真罪类的案件,关键就是把真正的玩具当成枪支。”徐昕认为,对于此类争议性案件,枪支认定标准是核心问题,“希望这么多典型案件能推动枪支标准科学的、相对的做出改变。”

  “同案分审”

  9月2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将对“景安朋非法买卖枪支案”进行再审。只是,这次再审只针对第二被告人李秀兰,景安朋不被安排参与庭审。

  青岛中院提出不安排景安朋参与庭审的理由为:一是认为本案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二是将在庭外对景安朋提审;三是因疫情无法协调在押被告人到法院开庭。

  对此,景安朋代理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良君认为,本案系李秀兰申诉成功而启动,但景安朋、李秀兰为同一案件被告人,本案不只是法律适用问题,山东高院再审决定书明确认定本案“证据不确实充分”,而李秀兰、景安朋作为买卖双方,意味着景安朋相关事实的证据也不确实充分,庭外提审严重影响查明该案的相关事实。

  尹良君表示,庭外提审实质是景安朋被动接受讯问,与参与庭审的诉讼效果相去甚远,当事人和辩护人无法正常行使权利,以及全面呈现案件事实。

  “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其实还是枪形物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枪支。”尹良君说,大众一般不能预见玩具仿真枪等能被鉴定为枪支,这和公众的认知严重不相符,“非法买卖枪支在我国是重罪,最低3年,情节严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甚至死刑。”

  2014年,景安邦开始为景安朋申诉。

  “我觉得在大街上随便问,也没人认为玩一个玩具枪能被判10年刑。”景安邦回忆,景安朋被拘捕后,玩具市场近三分之二的商家也被带走调查,“这太荒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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