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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中共腐败统治观察:东北访民第一案开庭|面对认罪认罚就能回家,曹锐坚定拒绝

2021年11月27日 综合新闻 ⁄ 共 168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金成文转自大纪元

东北访民第一案开庭|面对认罪认罚就能回家,曹锐坚定拒绝

2020-12-02阅读 569查看原网页

2020年11月16日、17日,黑龙江省甘南县曹锐、丁凤因上访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在齐齐哈尔市龙...

2020年11月16日、17日,黑龙江省甘南县曹锐、丁凤因上访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院开庭审理。

有人评价该案是“东北访民第一案”。

其一,曹锐、丁凤已在看守所羁押三年多,可能是近年来羁押时间最久的因上访而被构罪者;

其二,该案原一审指控两人敲诈勒索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没财产总额600多万元,处刑之重在同类案件中很少见;

其三,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补充侦查、变更起诉、移送管辖、重审一审,整个过程可谓曲折跌宕;

其四,该案原一审以敲诈勒索政府重判两人后,舆论哗然,律师、学者、自媒体、官媒纷纷热议“政府能否成为被敲诈勒索的对象”,引发巨大关注。

(曹锐、丁凤全家福)

大多数人认为,本案是个别地方政府部门打击报复上访者,政府不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因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继而被迫交付财产。丁凤的辩护人冯延强律师对此有精辟的评述:

像曹氏夫妇案这样的敲诈勒索政府案中,判断是否构罪的关键是“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这一犯罪构成要素是否成立。在该案中,明显不成立。最直观地来讲,政府是一个组织,是拟制的人,虽然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但却不是生理意义上的人,不可能产生恐惧心理。

二人上诉后,齐齐哈尔中院的法官可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裁定该案撤销原判、发回甘南县法院重审。重审一审期间,甘南县检察院变更起诉,不再指控敲诈勒索罪,改为信访类案件中最常见的寻衅滋事罪,指控他们上访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向政府部门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之后该案变更管辖,移送龙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龙沙区检察院向龙沙区法院提起公诉。

(财新网对案件的报道)

曹锐、丁凤告诉律师,龙沙区法院审理期间,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曾多次到看守所见他们,劝他们认罪认罚,刑期可以“实报实销”,也就是按羁押时间判处刑期。

2020年11月16日、17日,本案庭审期间,法官再次劝曹锐、丁凤认罪认罚,判决下达就能回家。公诉人也沟通、请示上级。曹锐坚决拒绝认罪认罚,他说:

我们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公诉人对此也没有拿出任何客观证据。出租车营运手续是公共资源,应该公开招标,我最初上访反映的就是这个问题。我合法注册成立了出租车公司,营运出租车,按国家规定领取燃油补贴等。停车场的地是我按县国土局要求提交材料、参与竞标、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的,因相邻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比我少很多,我去反映,这些怎么能是强拿硬要?让我怎么认?

曹锐的辩护律师李中伟、李对龙,丁凤的辩护律师冯延强、王秋实均做无罪辩护。律师们认为:

“上访”与“寻衅滋事”根本就是两个毫不相干的概念,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并无公民上访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法律是穷尽的,而且不允许作类推解释。

曹锐、丁凤上访过程中没有任何过激的行为,公诉人对他们“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指控没有任何客观证据;

所谓对政府机关实施强拿硬要,与之前指控的对政府机关实施敲诈勒索,没有本质的区别。二者都需要有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都需要有被加害的对象,都需要被加害的对象产生恐惧心理。既然甘南县的政府机关不能成为被敲诈勒索的对象,那么也就不能成为被强拿硬要的对象;

曹锐、丁凤上访有明确的个人诉求,追求、维护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二人的客观行为也只是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表达诉求,没有任何辱骂、暴力言行,也不存在胁迫;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所谓“迫于维稳压力”的表述,只是他们错误的、虚假的、单方的主观认知。曹锐、丁凤没有实施这种不被法律认可、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胁迫行为,政府也不可能被个体胁迫。

(曹氏夫妇两个年幼的孩子)

延宕三年多,本案终于结束了又一次的一审庭审。拒绝认罪的曹锐、丁凤,在东北大地的萧瑟寒风中,煎熬地等待着判决结果。

他们年幼的孩子,也在漫漫风雪中等待着他们回家。那风雪夜归人的叩门声何时能响起?

江枫/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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