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国强转自博讯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0月29日,本网获悉:牛玉玲、曾晶分别诉被告尉氏县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玖承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9点30分于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审判庭316室公开开庭审理。
2021年10月30日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0月29日,本网获悉:牛玉玲、曾晶分别诉被告尉氏县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玖承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9点30分于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审判庭316室公开开庭审理。
10月28日一早,牛玉玲、曾晶从郑州按时赶到尉氏县法院的上述法庭,但是,她们既没有看到法官,也没有看到被告。有人却看到被告代理人进入主审法官陈战喜办公室密谈。陈战喜的行为违反了《法官法》第46条规定,法官不得有“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人们有正当的理由怀疑,陈战喜私自接见被告很容易先入为主,甚至于有可能与被告串通对付原告。
直到上午9点30分,书记员才通知原告牛玉玲和曾晶开庭改在下午3点开庭,也不说明原因,丧失司法公信力。
牛玉玲和曾晶只好等到下午三点,但到了法庭后,仍然没有按变动的时间开庭,而是晚了57分钟才开庭。原来是,尉氏县法院没有事先确定合议庭成员,而是临时拼凑,故而耽误开庭时间。
庭审中,还发生了一系列的怪事。
陈战喜法官宣布二案分开审理。旁听席上原告的亲友提出质疑,法院通知是合并审理,突然要又宣布分开审理,今天下午肯定审不完,明天会继续审理。这明摆着要折腾原告从郑州市到尉氏县来回跑。陈法官才允许合并审理。
人们发现,被告席上有显示屏,而原告席上的显示屏已被拆除。这意味,被告可以看到书记员的记录是否有误,而原告看不到。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庭审中,原告问了被告玖承公司一个问题,即“被告交付房屋在前,还是破产在前?”玖承公司代理人回答“房屋管理人并未交付房屋,对于以前交付的房屋,不予认可是无效的”。这显然是答非所问。
早在2014年10月10日,玖承公司与牛玉玲、曾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方(牛玉玲、曾晶)一次性付款;甲方(玖承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交房。合同签订后,牛玉玲、曾晶于2015年3月支付了购房款,玖承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交付了房屋,但玖承公司没有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8年12年28日,玖承公司进入了破产程序。
牛玉玲、曾晶认为,所买的房屋已经在玖承公司破产前三年已经实施了交付,故涉案房屋不属于破产财产,玖承公司应当协助过户手续,并提起了民事诉讼。
玖承公司破产管理人认为,合同的公章无编号,合同无效。房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无效。
原告方予以反驳,首先,合同的公章无编号,并不等于合同无效。况且,使用无编号的公章,其责任在玖承公司,而不能归责于原告。其次,未经验收就交付房屋的过错在于被告,而不在于原告。未经验收就交付房屋属于违法,原告已经接受了该交付行为,有过错的玖承公司无权主张交付无效。既然房屋已经交付,就不属于破产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玖承公司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之义务。
奇怪的是,法官陈战喜在庭审过程中,不断向原告发问,却从未向被告玖承公司提过一个问题。给人的感觉是,法官陈战喜在帮助被告玖承公司审问原告,且陈法官的提问十分蹊跷,给人的感觉就是给原告挖坑,列举如下:
陈法官问原告:“在被告提供的理财金抵扣房中明确记载牛玉玲抵的三套房,用借款合同抵的,金额177万,扣除 10万元,167万元的金额抵了三套房,这个是否属实?”这显然在给原告挖坑。关于是否以“理财金抵扣房”的法律事实,应当由玖承公司举证,然后由原告质证。在玖承公司没有举证的情况下,陈法官不顾证据规则,用话来套原告。原告回答:“不属实”。但陈法官很不满意,继续问:“你这三套房一共多少钱?”“这个钱你是怎么交付被告的?”这是多余的问题。因为《收款凭证》已经载明购房款的数额,是现金。牛玉玲回答:“我做生意的,自己的钱,给的现金”。陈法官还是不满意:“提醒原告实事求是讲,要符合生活常识”。这几乎是要逼牛玉玲承认不是现款交易。陈法官又以同样的问题审问曾晶。蹊跷的是,法官陈战喜问:“你们在签房屋买卖合同时有无审查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告购买房屋难道还要审查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令人匪夷所思。曾晶只得回答:“不懂。”陈法官解释道:“给你们解释一下,我看了你们的合同原件,你们的章没有编码,每一个正规的章在公安局都有相应的编码。”这更令人一头雾水。购房人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审查该公章是否合法。况且,玖承公司出具的《收款凭证》已经证实,原告履行了全部义务。其后,玖承公司交付了房屋。玖承公司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陈法官又问了莫名其妙的问题:“谁给你们签的购房合同?”这个问题在购房合同中已经载明是玖承公司与原告签的协议,不知陈法官为何还明知故问。陈法官又问:“你们家谁在尉氏?”言外之意,家人不在尉氏县的不可买尉氏境内的房屋。
对于这些莫名其妙的提问,人们自然会联想到开庭前陈战喜与被告代理人在办公室密谈的情景,不难推断,陈法官与被告私下沟通,帮助被告审查原告,丧失中立性,更无公正可言。
法官陈战喜是尉氏县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分管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理应精通《法官法》。其私下会见被告代理人后在法庭上的离奇表现,恰恰说明其知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