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金转自博讯网
针对“武汉一律师被当街枪杀”事件,9月13日晚间,司法部官方微信账号发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声明称,对薛伟幸律师的不幸遇害表示沉痛哀悼,对受害律师家属表示深切慰问,对杀害律师的犯罪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受司法部部领导的委派,全国律协已派负责同志赴湖北慰问被害律师家属,并协助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据武汉警方此前通报:9月13日上午10时许,辖区新竹路发生一起伤害案。一男子进入新竹路某单位,将工作人员薛某击伤后逃逸。公安机关于11时50分将雷某(男,47岁,武汉人)抓获。雷某交代,因纠纷对薛某不满遂行凶。伤者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而《财经》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有四份连号的洪山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2020年5月20日同期发布,四份裁定书显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是薛某,被申请人是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雷俊,警方通报的雷某年龄与裁定书公布的雷俊年龄相当。
透过这些信息来看,这已经不是一起简单的、个人恩怨诱发的凶杀案件,而是一起能够反映行业困境、值得警惕和反思的公共案件。
据媒体报道,被害人薛某今年30岁,于2018年8月领到执业律师证,他正处于事业上升期,也正处于大好年华。猝然遭此厄运,令人割腕叹息。而光天化日之下,在人民法院对面,冲进法律服务维权中心持枪杀人,作案手段十分残暴,性质十分恶劣,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之所以说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公共意义,一个直接原因就是,类似报复、伤害律师的事件并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必须指出,律师是司法工作群体中的重要一支;律师辩护,是司法程序链条上的重要一环,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不可少的力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安全执业,同样关乎法律尊严,关乎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在具体的案件诉讼中,所做的工作是专业性的、职业性的,只要符合法律法规,是在程序正义的框架下,就与其个人品行无关。当事人把自己的败诉怨怼发泄到律师身上,完全是没有道理的。对事不对人,这五个字很简单,但很多人花了一辈子都没有学会。
有人说,凡是和人打交道的职业,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种危险性当然不是来自于客观的自然环境,而是来自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是在现代社会的分工体系中,我们还是有必要分清,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边界。
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天经地义,这既是职业要求决定的,也是司法伦理决定的。
当事人如果对判决不满,完全可以选择继续上诉,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而不是直接针对律师个人,更不能诉诸暴力。要知道,没有一种暴行可以解决问题,它只会制造更多、更严重的问题。
而任何正当的职业,都有其无可替代的社会价值,都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法律的保护。
2015年9月,最高院、最高检等部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这便是对律师职业的尊重和维护。
薛律师被害了,还有很多心痛的法律从业者仍在看着。面对已经无法挽回的生命,唯有依法严惩行凶者,才能形成有效震慑。这也同样是保护律师安全执业必不可少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