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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观察:从钱云会案看征地拆迁的法律要害!

2021年08月22日 综合新闻 ⁄ 共 140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董须丰转自博讯网

乐清征地案件中,乐清官方一方面于2003年发布土地补偿标准,另一方面自己肆无忌惮参与到征地当中,寨桥村钱云会村长带领广大村民不认同官方对500亩土地给予3800万土地补偿款不断抗争,最后意外身亡。乐清征地案、山西太原1030征地命案、北海征地拆迁案、宜黄自焚惨案、唐福珍自焚惨案、太石村征地案、湖南嘉禾拆迁案、定州“绳油村”征地命案等等近年来此类案件何止千万,一个个案件真相难遮性质相近,政府血债累累,但事实却持续发生!鲜血淋淋的教训何以丝毫阻挡不了事态之愈演愈烈?抛开政治不谈,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基本制度观念上出了问题,如果不把这基本的经济制度、权利理念之倒置错位厘清,什麽社会关注、愤慨、谴责,什麽新征地拆迁条例各种政策变更迭出岂止是笑谈,还会付出更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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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征地拆迁其实是一个民事法律问题,政府也好,任何其他征地拆迁方面也罢,只能依据物权法、合同法进行。

第二、在征地拆迁行为中,显而易见,政府不能也不应当具有行政管理的主体地位,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即一方收买土地及地上物财产,另一方出卖土地及地上物财产而订立契约关系,此时的政府须转换角色,从一个行政管理者转变成一个平等的民事缔约人,向被征地拆迁人诚实披露信息,让村民成员、集体组织算好帐,认同拿自己的土地做交易或参与开发是一件合算的买卖,然后再决定和评估开发项目是否有必要在一个特定的地点开展进行。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和政府的优势地位,被征地拆迁人有权利防止和抗辩各种具有胁迫、欺骗、恶意串通、趁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性质的征地拆迁行为,全社会均应树立这一理念并且国家有义务在这方面创设制度措施加以保障。

第三、既然征地拆迁是民事合同法律行为,那么一切就当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政府只有有限的经济权能而非土地开发公司。选择投资项目更多不应该是政府的事而应该由市场主体做成本收益分析来决定,政府更应当是规划者、平衡者的角色。市场经济需要等价交换,政府既然掌握着暴力、公权就不能参与经营,否则“劫掠”就较容易发生,一句话,经济发展不能由政府主导!

第四、私有财产权,是人的天然权利,一切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的根本所在。完成和推进私有制的建立、巩固是中国转型的首要任务。只有打牢这个根基,自然权利决定制度设计,而不是制度决定自然权利。自然权利这个事实得到普遍的承认和尊重,人们在经济生活、社会活动中才不容易被政治谎言、意识形态干扰、影响,才能有一个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征地拆迁行为中,形式上的集体土地、集体财产实质上已无法遮掩私有财产的天然属性,无论宅基地的个人占有、天然永久使用权、支配权,村民房屋及地上物的财产所有权还是集体耕地、建设用地具体的个人权利和共有权能,不管制度上怎末叫,都无法掩盖私有财产的自然属性。权利从来都是具体的!什麽公有制、国有制、集体制,其存在的唯一功能就是便于权贵的掠夺、社会的控制、利益的垄断违悖自然规律,抽象的公有具体的私有,终究还是私有的归宿。一个个鲜血淋淋的征地拆迁案件折射出,私有不彰,天下必乱!

第五、政府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而政府本身不应当追求财富、拥有永久性财产。如果政府不能履行其保护私有财产的天职,最终将丧失其合法性。 _(博讯记者:忆同舟)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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