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须丰转自博讯网
是谁让法律空转?是谁顶风作案?是谁致使老百姓生产生活不顾?
重庆市冤民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要求《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还房屋,夫妻二人之父曾绍泉的合法财产遭非法侵占。
曾长伦、陈子莲夫妻多次向国家信访局、国家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投拆,国家信访局对夫妻二人的投诉事项多次转交重庆市信访办公室办理,国家建设部也多次对夫妻二人的投诉事项转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及重庆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处理,国务院纠风办答复,夫妻二人,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江北区房地产登记中心、违法违规征地拆迁,但问题均未得到地方政府及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解决。
(原告)夫妻二人:曾长伦,男,陈子莲,女,重庆市江北区居民。
(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 法定代理人:张定宇
原告2003年查阅该房屋档案资料时才得知,被告1964年11月,私自注销原告父亲曾绍泉拥有的江北区刘家台正街89号(现81号附3号)房屋产权证0431号,变更给江北区刘家台饮食合作商店所有(现饮食服务商店)房屋产权证000458号,违法到至今。原告得知后长期反映, 2010年11月5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受理,2010年12月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2010年12月1日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诉请撤销的《房屋管业证》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区院、市中院、市高院不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被告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本案原告2003年查阅该房屋档案资料时才得知权利被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被告违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审判权限范围,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重庆市房屋管业证000458号。
假造曾绍泉在1958年7月房屋投资200元,致曾绍泉合法楼下住宅44平方米,楼上营业房32平方米遭易名侵占,2003年1月,夫妻二人获悉后,长期反映,父亲曾绍泉在1958年7月从未写申请房屋投资200元,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假造曾绍泉房屋投资200元一案。
造成2008年12月1日,江北区法院强制执行曾绍泉全家从江北区刘家台正街81号附3号房屋搬出,无房居住,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国土房屋管理局邓小川、江北区房地产登记中心主任肖华告诉夫妻二人:“当时国家政策及房地产管理规定,房产登记过户,不需要产权人写申请”。陈子莲说:“根据1952年、1964年重庆市房地产管业证载明登记过户规定,房产过户要经过产权人的同意,由产权人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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