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成文转自博讯网
国家信访局督办案件,锦州市交通局不予解决。锦州古塔公安分局为了注销控告人暂住证剥离稳控责任,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以控告人“任意占用他人登记的时间及信访局的信访资源,并且了扰乱国家信访局的正常工作秩序”为由,非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锦州市古塔分局工作人员到拘留所威胁控告人同意注销暂住证就放你出来。逼迫控告人同意注销暂住证手续,拘留5天后才放出。2021年6月10日,有案件管辖权的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是“没有给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控告人扰乱了国家信访局正常工作秩序的移交手续”,证明控告人没有违法事实。
四,被控告人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执法错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法律规定,做出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降职或开除处分。控告人的证据充分证明被控告人执法违法。
综上:控告人所述一切事实清楚,有证据证明被控告人认定控告人违法事实是子虚乌有的。恳请全国有正义的记者、媒体、律师关注,还控告人清白,依法清除公安机关中害群之马,让公民依法可以得到公平正义。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