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海转自《财经》杂志
首先,卖官者显然可以认定,买官者既然愿意投资,则必然要求回报,因而不会是一个如水清官,要价可以根据官位“缺分”的肥瘠实现差别定价,肥缺的价码自然更高 。
其次,买官者一定同样可以预期到自身的现金流,因而均衡定价很容易实现。 比如,李刚与其妻商量向马德买官时曾说“送少了不起作用”,最后商定行贿30万元人民币,这就是均衡价格的形成过程。
第三,买卖双方必须对官位买卖的风险贴水有明确而一致的认识。 我们可以发现一个事实:买官者必然向下卖官以获取投资回报,而卖官者必然向上买官以消除买卖风险。 因此,卖官者所定价格中必然包含了一定的风险贴水。 如马德所得的李刚购官款30多万元显然非一人独得,毕竟还需要进一步向上“打点”,以确保自身官位以及其荫蔽下的众多买官者的既得与将得利益。
买卖双方如果具备上面三个共识,则容易达成均衡价格。 这并不意味着相似的官位价格必然一致,其间甚或可有较大差异。
——“单一定价”和“一揽子定价”。 如果我们把韩桂芝-马德-李刚作为一个“卖官链”进行分析,还可以发现另一个有趣现象:韩桂芝受贿950万元,马德受贿600多万,李刚受贿210多万,接近一个等差 数列。
其内在含义在于官位“批发”与“零售”的销售收入差别:李刚是“零售商”,向马德寻求在绥棱县经营官位的特许权;马德则向更大的“批发商”— —省委组织部领导进一步谋求在绥化的官位经营权。
因此,下游卖官是零售,属于“单一定价”;上游卖官实际上是批发了买官者治下的全部官职经营权,是“一揽子定价”。 于是,上游市场与下游市场自动实现全面出清,达到一般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