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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黑龙江省腐败观察: 拆解黑龙江卖官链(5)

2021年02月17日 综合新闻 ⁄ 共 858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张学海转自《财经》杂志

由于“一把手”在组织人事方面事实上具备一言九鼎式的最终决定权,且几乎不可能遭遇真正有效的事前监督和权力制衡,官位供给自然成为“一把手”的禁脔,非其他官员所能染指 。

韩桂芝、赵洪彦到马德、李刚在不同层次官位市场上的充分开拓,也充分说明黑龙江在官位的市场化供给上已经初成气候。 同时,再结合市长、“二把手”王慎义案还可以发现一个现象,即“一把手”可以从事最高形式的腐败——“卖官”,“二把手”以下则从事第二层次的腐败—— 资源配置权腐败——“卖工程”。

恰恰由于“一把手”具有真正的卖官权,于是才会出现“二把手”为进一步晋升为“一把手”不惜重金买官的“合理现象”。 比如,张忠义花钱从副处级晋升处级仅花费3万元,而李刚从同为正处级的“二把手”县长提升为“一把手”县委书记愿意花32万元和2万美元, 马德从相同级别的绥化市长提升市委书记出价80万元。 原因就在于“一把手”才具备卖官权,而卖官在黑龙江官场意味着垄断收益。

当然,卖官是腐败的极端形式,仅仅具备个案意义;而“一把手”在组织人事上的垄断权却具备一般性的典型意义。 从此层面看,有理由认为,卖官的潜在供给转化为现实供给需要三大条件:

一是通常的竞争性官员晋升机制失灵,官员标准发生质变。 政绩和“官声”不再是选拔的条件,而出价高低是首要因素;

二是官员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从马德案并非因买官者出问题而暴露可以说明,没有机构对买官者的所谓“德能勤”进行监控,而事实可以证明,买官者的重大失职乃至违法、犯罪行为,并非 罕见;

三是机会成本相对较低。 对卖官者而言,其他非卖官性腐败行为收益是卖官的机会成本。 我们可以发现,不少发达地区官员往往更热衷于土地转让、政府采购、国有企业转制等领域的腐败交易;这些领域腐败收益越高,卖官腐败机会成本越高。 这是因为卖官意味着把上述腐败收益一揽子出让给买官者,这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官员所不愿意做的。 因此,卖官在欠发达地区出现概率较高,并不说明发达地区官员具有更低的腐败倾向;两者的差别,恰如当前的房地产投资者所面临的“出租”还是“转售”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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