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湘辰转自凤凰网
宗教裁判所是一块“烫手山芋”,评价它是一件两难的课题。人们需要在了解其背景的前提下认识它,而后才能给出合适的判断。好的动机有时能引起坏的结果,宗教裁判所正代表了这种遗憾。
一、宗教裁判所是洪水猛兽吗?
提到宗教裁判所,我们首先想到的画面大概是这样的:充满智慧和理性的科学家被囚禁在密室中,负责审判的僧侣手拿皮鞭向其施压,甚至残忍地使用肉刑逼迫其就范。抑或是研究化学的炼金术师、对灵界好奇的巫师被教会缉拿,他们不仅要在肉体上饱受折磨,而且要在精神上被僧侣制服。在教会的鼓吹下,最终全社会都对任何信仰之外的见解充满恐惧。可是,这真的是宗教裁判所的本来面貌吗?
宗教裁判所果真如此吗?
人们的怀疑日复一日从未停息,对于中世纪教会的误解和批评也随之而来。但直到1998年教会公开了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相关档案后,人们的思想终于有所改观。学者们开始注意到,往昔被认为夹杂着酷刑和暴力的“宗教裁判”并没有那么恐怖。教会对于异见思想者的劝导居多,而真正动用死刑、肉刑的则少之又少。理解宗教裁判所,要结合中世纪的背景分析。假如脱离了历史语境,我们同样可能对宗教裁判所产生“错谬的误判”。
二、“宗教裁判”的起源与发展
宗教裁判所是为异端而设立的。自11、12世纪开始,中世纪的城市中就兴起了一种平民百姓自主解释《圣经》的风潮。起初,教会对这样的行为给予指引和帮助。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自我意识的膨胀,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使传统的宗教观点渐趋没落,教会宣扬的一些信条开始被人用新方式加以解释,这样的行为开始被教会称为“民众运动”或“大众异端”。“异端”(heterodoxy)在一开始的含义就是“各种混杂信念的结合”,并无直接的贬义。
当然,老百姓因各种理由从教会中走出,这并不意味着教会不存在问题。当时的教会无法继续收获民心,其重要原因有二。一是神职人员的腐化堕落激起大众不满,一些提倡禁欲修行的市民反对贵族任教,提倡建立“廉俭教会”。但这样的做法大多被认为是违抗了天主的权威,因此常受到压制;二是随着教宗权威日盛,教会的管辖范围开始涉及世俗世界。在与俗界的接触中,教会对人的限制越来越大,激发了百姓的不满。
早期修道士的禁欲苦行
教会为了纠正社会中出现的异见思想,开始采取一些较为规则的审判方式。这种审判过程自身也经历了不断发展和演变,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审判规则与审理过程是不同的,对待异端分子的严苛程度也会根据其性质有所改变。宗教裁判所的建立时间并没有统一的规划,只有一个模糊的起点。一般而言,教会史学者普遍将教宗格里高利九世在1231年决议,多明我会教徒正式创立的宗教法庭视为宗教裁判所的开端。
其实,抨击异端的行为很早就已出现,这在早期教父同圣徒的教义争论中可以看到。奥利金、金嘴约翰和哲罗姆等人是早期教父中著名的“异端之锤”,他们通过对异端信仰的辩驳建立起自己的神学体系,可以说是最早的异端裁判。到东罗马帝国时代,随着基督教作为帝国的国教,教宗和罗马皇帝开始组织天主教与东正教世界的大公会议,“教义问答”环节是其中最基本的内容。各地方主教会提交各地信仰状况,信众们常常聚在一起讨论如何帮助老百姓归信改正,其中就提出过建立裁判机构的设想。
大公会议
到了查理曼时期,成熟的日耳曼帝国将西欧重新统一在了一起,教会日渐依赖与王权的合作以发展自身。在同世俗世界的接触中,神父们逐渐从世俗法庭、罗马法和《旧约》审判机构中摄取营养,建立了自身的教区法庭、教会法和神职审判官。从9世纪开始,稳固的教会审判制度出现在王室和庄园之中,教会法越来越向人的世俗生活延伸。在中世纪人眼中,国王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依靠教会,世俗法庭裁判不了的案件要上报教会法院。这就建立起了教会法和神职人员的权威。
从此之后,教会反对异端的活动开始有组织地建立起来。主要表现为:地方教会对异端活动更加重视,这从各教区日渐增多的“教牧记录”中可见一斑。纠察异端的“使命”感染了上至教宗、下及群众的人们,狂热的宗教情感促使人们对其进行立法活动,一些出格的异端事件开始由世俗法庭加以审理。第三次拉特兰会议对异端行为进行定性、立法,这成为后世判定异端的标杆性法律文献。一些地方领主开始对异端采取火刑的处决方法,这种行为给异端裁判制造了一个不好的开端。
伽利略在宗教裁判所:并无酷刑与逼供
三、善的天使和恶的魔鬼——宗教裁判所面面观
虽然“宗教裁判”思想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它在不同时空所收获的结果却大有区别。宗教裁判所在教区建立之后,最初的权柄由各地主教掌握。由于主教会在一年之中多次外出巡游,视察各地教会的牧养工作,因此当时的宗教裁判所往往不能及时审理案件,产生了效率低下的问题。
为了解决地方需要,教宗格里高利九世在1231年发表《绝罚通论》,建立了直属教宗统管的宗教裁判所。教宗向地方派驻专管审判工作的多明我会修士,支持他们以更加严肃的方式惩戒异端。可想而知,这些被“公派”下来的各级官员很多都不了解当地的情况。对于所谓“异端”的定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信仰、文化水平所决定的好恶,在处决案件时一定比当地的神甫少些温情。
格里高利九世与红衣主教
于是,在当时的德意志、法兰西北部、朗格多克和意大利等地区都响应教宗的号召,建立了受教宗直接领导的宗教裁判所。若站在世俗的角度上看,这些裁判所在运行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触及了私刑、罪责定性和私自审判等行为。但如果站在中世纪人的视野中看,教宗法庭的权威很大程度上是高于世俗法庭并独立于世俗体系之外的,因此很难说它是一种“私法”。反之,宗教法很可能是当时人们心目中的“公法”。因此,它并不遭受人们的厌烦。
在罪恶中忏悔的信徒
教宗通过裁判异端来使人避免堕入罪恶地狱的心肠固然是好的,但这也引发了不少问题。宗教裁判所虽然没有像谣传一般充满着恐怖的刑罚,但的确影响了教会的声誉。比如,当时某些地区的异端裁判允许没收被审判人的财产,这和“纠正异端”一点也不相干。审判人还可能动用鞭笞、监禁和终身囚禁的方式限制受审判者的自由,若审判官一再劝告无果,受审判人最终还可能遭到最严重的“火刑”处罚。历史上有不少宗教人士,本身也遭受过裁判所的酷刑。比如著名的神学家约翰·胡司就因为揭露了天主教会的腐败、提出异见思想,最终被教廷判处了火刑。还有因提倡科学思想而遭受审判的哥白尼、伽利略等人。这总体来看是不人道的。
改革家约翰·胡思被裁判所烧死
文史君说
如何评价宗教裁判所?这的确是一件棘手的问题。若以教会的爱、避免堕落等正义的出发点为线索,我们能够看到“宗教裁判”行为的必要性,因此也能理解教廷鼓吹建立宗教裁判所的需要。但好的动机并不一定带来好的结果,宗教裁判一旦脱离教会所宣扬的“爱的法则”,就会引发严重的迫害和危机,甚至威胁到教会本身的声誉。宗教裁判所的历史局限就在于,它在以人的手段去处理异端行为,忘记了裁判异端的出发点是“用爱同化不信者”,因此造成了数百年来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