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玉柱转自民主中国
此次美国大选让我们再次听到,在美国总统没什么了不起,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为王。
本人因做点小文章,而往往又都是批评性质的,因此应了“日有所思,夜有所梦”,也就时不时地会在梦中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把宪法当作自己的“救命稻草”,尽管知道这宪法形同一纸空文,未必有“稻草”的分量。
自己梦见的往往是这么几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话说昨天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份四川司法厅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针对执业律师卢思位,告知书里写道:“本机关调查发现,你在互联网上多次发表不当言论,时间跨度长,发文数量多,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你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厅拟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巧了,今天在微信中又看到敝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任全牛律师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与四川司法厅内容所不同的是,这次说任律师不该代理某桩案子,因此“其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敝省这一例咱不说,因为说任律师代理的案子是“张某朗等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到底怎么回事,咱不了解,不敢凭空想象。可四川那一例应该可以说。因为就是说卢律师不该“在互联网上多次发表不当言论,时间跨度长,发文数量多”,并没有提及还犯有别的过错。这让自己觉得有点不可思议:难道律师没有言论自由?什么叫“多次”?多少次算“多次”?什么叫“不当言论”?怎样说话才算“当”?什么叫“时间跨度长”?是一年两年还是十年八年?卢律师到底发表了多少文章?“发文数量”多少算“多”?难道只允许律师短时间内或者偶尔发表点谁也说不清的“当”的言论?发表言论的时间跨度长一些,发文数量多一点,就成了错误乃至罪过?就可以此理由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这也太搞笑、太荒唐了吧?
前些天不是还在大张旗鼓地要求“全社会要宣传宪法,弘扬宪法,捍卫宪法”吗?怎么转过脸,司法部门就置宪法于不顾呢?宣传宪法、弘扬宪法、捍卫宪法,不应成为一句空话。
不错,说卢律师触犯了这法那法,但司法部门并没有说那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既如此,据我所知,宪法是一国之根本大法,由宪法所派生的任何法律都不可与宪法相冲突或抵触。一旦有子法与宪法相冲突或抵触的,都要依宪法为大,并服从宪法。也就是说,子法说违法,而宪法认为正当,那么,子法就应该服从宪法。
如果这是不争的法律常识,本人看不出四川卢思位律师就因所谓“发表不当言论,时间跨度长,发文数量多”,他的执业律师证书就应该吊销。就算其发表的言论确有“不当”之处,可以批评,可以争论,而以吊销一个律师的执业证书进行处罚,别的不说,完全可以认为四川司法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如此这般,还谈何“弘扬宪法、捍卫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