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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性权益观察:赣州一公职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受审 80多人旁听

2020年12月19日 综合新闻 ⁄ 共 1171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余敏转自新浪江西

赣州一公职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受审 80多人旁听

2020-12-18 14:46

  莫伸手

  伸手必被捉

  这个道理大家都懂

  可偏偏还有人

  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12月17日,定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郑某某(系某局某股室原负责人)涉嫌贪污、受贿一案。80多名纪检监察干部、林业系统干部和被告人家属旁听了该案。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贪污案

  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股室负责人,经手申报、发放补助和经手收取、保管单位工作经费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13.7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二、受贿案

  2013年12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股室负责人,经手申报、验收、发放补助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曾某某等11人的财物共计70.4082万元。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向定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在被定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截留13.72万元公款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退清赃款84.128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13.7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0.408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郑某某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情节,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应数罪并罚。

  庭审过程中,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权利。

  被告人郑某某一案告诫党员干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有贪欲,否则一失足成千古恨;在出现问题时,也应有勇气及时投案自首,避免一错再错。

  18时,庭审结束,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定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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