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国强转自维权网
本网获悉:2019年9月10日,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宋村村民宋会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责任政府作出的豫政复不受【2019】2-122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19年6月11日,宋会春向河南省政府邮寄信函,举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占用土地并施工的违法行为,请求依法查处,并请求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宋会春。
《国内邮政回执》显示河南省政府于6月14日收到该举报信函,但河南省政府对宋会春提交的举报信置之不理。
宋会春认为,河南省政府对宋会春的举报置之不理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无异于剥夺了宋会春的举报权,体现省政府蛮横的官僚作风,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也是对法律的践踏。
于是,宋会春向河南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河南省政府对宋会春的举报采取置之不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宋会春的举报作出处置。
河南省政府以“被申请人(河南省政府)对该事项是否处理、如何处理,对申请人(宋会春)的权利义务不产生新的实际影响”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宋会春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其行政诉讼起诉状针对河南省政府的错误,予以反驳:
首先,宋会春举报中原区政府违法施工,因省政府对该举报置之不理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故河南省政府应当对其置之不理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作出评价。但河南省政府避而不谈其置之不理的行为是否违法,却另换了一个题目作出“对申请人(宋会春)的权利义务不产生新的实际影响”的评价。即犯了偷梁换柱的逻辑错误。
其次,《最高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载明:“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中,宋会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查处,对河南省政府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申请人资格。故河南省政府应当就对自身不作为的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不是转移讨论的题目。河南省政府故意转移讨论题目,犯了偷梁换柱的逻辑错误。
宋会春希望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责令河南省政府惩处或者移交有权机关查处中原区政府在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导致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
宋会春手机:15617973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