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善玉转自自由亚洲电台
最近一段时间里中共内蒙当局忠实执行中央之命,悍然修改本民族语言教学规定引发的抗议运动,已经被内定定性为“受境外势力煽动”。详情见我们自由亚洲电台和网站的追踪报道之一《内蒙抗议持续发酵 官方定性为境外煽动》。
我们自由亚洲电台网站上,对这场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抗议运动首篇追踪报道《内蒙古等六省区少数民族语言授课被禁 小学一年级及中学使用统编教材》,配发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关于建立使用国家统编<语文>教材工作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的通知》的图片,该文件中要求各盟市和区县教育局及时掌握各地各学校(强推汉语教学的)工作推进情况,设立信息报告联络员,增强政治敏锐性和信息反应能力,坚持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度,严格执行日报告制度,坚持早发现早报告,加强一线信息反映实况、汇总和上报。包括从八月十八日开始,每天都要经过主要领导签字后逐级上报;严厉警告,不得出现迟报、漏报、瞒报和不报。
从该文件字里行间分析,这场抗议中共当局妄图对境内蒙古族逐步施行语言文化灭绝的蒙古族民众自发抗议运动,实际情况应该比外界披露出来的范围更广(很可能是各盟市和区县都有不同程度的发生),起始时间更早(至迟也是在八月十八日之前),规模更大。
“巧合” 的是,也就是在八月十八日这一天,中共“民主党派”之一的民建中央网站,发表了一篇署名蒋福明的文章《关于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实行保护式发展的建议》。在网上搜索了一下,这位作者应该是民建内蒙古区委财政金融委员会副主任和内蒙古蓝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他的这篇文章通篇说的是蒙古语言文字的危机现状,认为随着国家城镇化逐步推进,大量少数民族群众进入城市工作、学习、生活。在此过程中,出现越来越多城市少数民族群众主动或被动淡化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现象……。
原教科书(左)蒙文写有蒙古学校,新教材(右)汉语蒙古族小学。(志愿者提供/记者乔龙)
原教科书(左)蒙文写有蒙古学校,新教材(右)汉语蒙古族小学。(志愿者提供/记者乔龙)
该文具体分析道:首先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在家庭教育中出现断代。少数民族群众进入城市后,语言使用环境发生很大变化,为了融入城市生活,新生代对母语使用率普遍下降。按照中国目前的普遍情况,一般祖孙三代会比较紧密的生活在周围,而这三代之间在民族语言文字使用上已经开始出现断代现象,民族语言文字在最重要的家庭教育及使用环境中出现退化。祖辈一代一般对民族语言文字能说会写,父辈一代往往是进城后出生,对民族语言文字出现较多只能说不能写现象,孙辈一代则大量既不会说也不会写。
该文以呼和浩特市为例,说是截至2010年末,全市蒙古族共计28.6万人,真正使用蒙古语作为日常用语的不足5万人,这种退化趋势还在加快。其次是城区配套民族语言教学资源不平衡。近年来,大量少数民族群众移居城区,而城区配套建设的少数民族语言授课学校不平衡。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为例,全市主城区目前仅有5所蒙古族幼儿园,部分蒙古族儿童只能被动就近选择就读国家通用语言授课学校,错失了最佳学习民族语言的启蒙阶段。而在民族语言授课学校,小学阶段二年级开设国家通用语言课程,三年级开设英语等外语课程,对于少数民族学生语言学习压力较大。最后是就业压力影响较大。即便在民族自治地区,如果只会民族语言,在城市就业会受到很大不利影响,甚至很难就业。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为了就业,大量城市蒙古族家庭开始主动让孩子进入国家通用语言授课学校或班级学习,在此过程中,逐步淡化了民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
单从这篇文章的内容看,中共当局目前要在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在内的所有有蒙古族民众聚集的省份里,强推汉语教学的目的就是“趁热打铁”,用“国家政策”加快推进蒙古族语言乃至文化的整体灭绝。
如上文章作者的统计数字是否权威另论,而中共内蒙当局十几年前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立法说明中,对内蒙古地区境内蒙古族民众的使用母语比例统计是百分之八十。
该立法说明中强调:“制定条例是自治区民族工作的实际需要,也是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公民的迫切要求和愿望。我区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蒙古族占全区人口的16.96%,400多万蒙古族人口中85%以上的人使用着本民族语言文字。此外,约有十几万其他民族学习使用着蒙古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是他们生产和生活的主要交际工具……。这些公民对蒙古语言文字有着深厚的感情,并有学习、使用和繁荣发展蒙古语言文字的强烈愿望和要求。”
该条例的正文中明确规定: 蒙古语言文字是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是行使自治权的重要工具。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蒙古语言文字为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蒙古族公民学习、使用、研究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的权利,鼓励各族公民学习、使用、研究蒙古语言文字;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对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教育的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校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生减免学费、杂费、教材费,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保证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汉语言文字授课的蒙古族中、小学校,应当设置蒙古语言文字课程;蒙古族人口较多的盟市,应当兴办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类高等学校逐步加强或者增设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专业,并扩大预科班的招生规模,预科班应当招收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生。各类高等学校应当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专业的招生实行计划单列,逐步增加招生人数……。
该内蒙古自治区的这一地方性法律条例中,甚至还具体规定了如下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殊政策,拓宽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接收用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录用、选拔国家公务员和聘用工作人员及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各种考试,应当提供蒙古文试题,应试人员可以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笔试和面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蒙汉兼通的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蒙古语言文字等级考试,对以蒙古语为职业语言的在岗人员进行蒙古语标准音的培训和测试……。
蒙古语课本中删减有关蒙古族热爱故乡、热爱文化和母语的民族主义诗文。(推特截图/乔龙提供)
蒙古语课本中删减有关蒙古族热爱故乡、热爱文化和母语的民族主义诗文。(推特截图/乔龙提供)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内容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我们本文如上介绍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就是这样一份在2004年即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0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单行条例”。而这份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又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全国性的有关法律、法规。
除此之外,中共内蒙当局还出台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等,旨在维护和发展蒙古族语言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中即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依据该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更是明文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这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内容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第二十条特别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如此说来,目前整个内蒙古地区一浪高过一浪的保护母语运动的导火索,内蒙古教育厅印发的《全区民族语言授课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使用国家统编《语文》教材实施方案》中所体现中的“党和国家意志”,不但是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而且也是公然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也好,教育主管部门也好,理应是依法拒绝执行旨在最终灭绝蒙古族母语的“上级要求”。而任何一位蒙古族民众,不但是具有宪法赋予的要求自己后代接受自己民族母语教育的权利,更具有依法追究所有力图限制甚至灭绝民族母语的所有官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至于中共当局在蒙古族民众聚居地强推汉语教学的行动还违反了哪些中共政权自己的全国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我们本专栏的下篇文章会继续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