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海转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将国家监委列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完善了职务犯罪案件国际刑事 司法协助机制;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为境外追逃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依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明确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的有关要求。 2019年,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明确追逃追赃工作范围,外逃信息的范围和报告、处置程序,要求依法开展调查取证、采取有关措施, 强调要统筹利用各方面国际合作资源,借助多双边条约框架下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渠道,综合采取引渡、遣返、异地追诉、劝返等多种方式开展追逃工作。
“涉外案件规定是纪检监察机关首部关于反腐败追逃追赃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追逃追赃的重要遵循。”中央追逃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随着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监委更加注重依法调查处置职务犯罪外逃案件,全要素运用监察法赋予的法律措施开展追逃追赃,突破了一批重点难点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