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林转自博迅网
一、为充分保障公民的旁听权要求武汉中院安排大法庭审理此案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案非《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三类案件(有关国家秘密案件、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本案应公开审理。
另,刑法学教科书曾教导我们这些法律人说:通过公开的刑事审判来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秦永敏系宣传非暴力“展开朝野对话,确保‘和平转型’”之政治理念入罪。为了彰显贵党(因本律师非中共党员,为表达对中国共产党的无限敬意,故尊称“贵党”)之伟大、光荣、正确和三个自信,让广大人民群众发扬贵党的优良传统——重温贵党之建党伟业、打土豪分田地、“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之辉煌!
秦永敏为宣传其非暴力之政治理念,提出“展开朝野对话,确保‘和平转型’”之口号悍然与贵党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之“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冰火两重天!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比较,认清秦永敏这一政治主张的反动性和书生气,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再次将走下神坛的贵党伟大领袖请出来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届时将有来自全国各地对秦永敏恨之入骨的毛粉前来旁听!
为此,特提请你院安排能容纳上千人的法庭(越大越好)进行审理。
秦永敏的辩护律师:刘正清
2017年12月6日
二、安排电视、网络直播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坚守执业操守,自承办秦永敏案后,根据检察院《起诉书》提供的线索,本律师认真阅读了秦永敏的文章。后又读笑蜀编着的《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庄严承诺》(说明:此书为我国内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两者相较,发现其许多观点系剽窃中共上世纪40年代的成果。诸如:“一党独裁,遍地是灾”(《新华日报》社论1946年3月30日)、“我们并不害怕民主的美国影响,我们欢迎它”——1944毛泽东与谢伟思等人的谈话(《党史通讯》1983年20—21期)······。
据《起诉书》的提供:秦永敏系1953年生。而中共发表的上述观点先于秦的出生,据此,可以判断:不可能是中共剽窃了秦的观点,只可能是秦剽窃了中共的观点。
本律师在会见秦永敏时,向其严正指出这一剽窃行为。因击中了其硬伤,秦虽羞羞答答地辩称还是有自己的新创,但在铁的事实面前也只好承认其剽窃了中共先辈们的成果,并低下了其高贵的头颅愿真诚地在法庭上承认错误,向中共先辈们致歉!!
秦乃狂悖之徒,志大才疏,自视甚高!其虽为文革“初中文化”(《起诉书》提供),却妄称自己博学多能:不仅读遍整个世界名著,还能肩扛200斤巨石行10里山路不换肩。
古语云:“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古代圣君莫不明“诛人不如诛心”之理!以此硬伤诛其心,必挫其狂悖之气,使其颜面丢尽!从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和其追随者。
鉴于近年来贵党电视、网络“游街”认罪所取得的辉煌战果,再加之本律师出于对贵党的无限仰慕。为此,本律师向你院献上一策:通过电视、网络直播来诛秦永敏那狂悖之心!!
秦永敏的辩护律师:刘正清
2017年12月6日
三、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正清
申请人:北京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蔺其磊
申请人在反复阅卷,会见被告人秦永敏,对检验、鉴定报告书进行核实的基础上,特申请以下检验、鉴定人出庭作证:
要求鉴定人:李汉林、马兴宇出庭作证,他们是以下鉴定意见的鉴定人:
上述鉴定人,均为公诉人指控秦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一案的关键证据,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均有重大影响,且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重大且不可调和的矛盾。对以上证据有异议,且该证据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以上证人出庭作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第13条:“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和第24条“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希望贵院依法通知他们出庭作证!
因此,唯有通知上述所列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并经过控辩双方充分质证、辩论、综合考察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鉴定方法、和本案侦查单位的关系等情节综合认定,才有可能查清案件事实。
鉴于此,特郑重申请贵院依法及时通知他们出庭作证,如果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申请贵院依法强制其出庭作证,仍不出庭作证,或者出庭不能证明的,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还请法庭注意:不管什么性质的案件,只要依照刑事程序进行审判,就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体现出刑事诉讼程序对每个人都是公正的,因为本案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犯罪就可以不依法办事,就可以不适用法定程序的作法,证明是对中国民运人士的一种迫害!更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恰恰是一种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这种不能体现出程序公正的司法状况,对其它人群也同样会发生,应当引起所有法律人的警惕!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正清
申请人:蔺其磊
2017年12月6日
四、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申请人作为秦永敏的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7条之规定,特申请下列证人出庭作证:
刘兴联、石玉林、刘艳丽、耿彩文、李勇、赵素利、蔡从富、方国卫、余全红、刘飞跃、万里、王俊、夏又林、肖诗昌、张鄂清、李向阳等证人出庭作证。理由是:武检公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列举上述证人用以指控秦永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除以上证人以外,还应通知以下证人出庭作证:
1、等人:“起诉书二、4”中,2012年2月5日晚,被告人秦永敏邀约“中国民主党”湖北党部肖诗昌等人的等人以后的人出庭作证;······非法组织“中国泛蓝联盟”刘俊明及“牢友”王俊等人的等人;
2、加了秦永敏组建的人权观察组织的人:“起诉书二、6中”,“组建’中国人权观察’非法组织,谁能加了秦永敏组建的人权观察组织,出庭作证,以证明是不是参与了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和行为;
3、涉及玫瑰系列QQ群、“玫瑰中国”网站的人:“起诉书二、7”中,“建立玫瑰系列QQ群、“玫瑰中国”网站、筛选人员组建“中国人权观察”非法组织等,形成以自己为首的“玫瑰团队”,发展成员,进行宣传煽动,扩大影响”涉及玫瑰系列QQ群、“玫瑰中国”网站的人出庭作证,证明秦永敏的行为不是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4、1900余人中没有具体提名字的人:“起诉书二、7”中,至2014年底,签名人员达1900余人。中的1900余人中没有具体提名是控方或者辨方证人的人出庭作证;
5、玫瑰系列家园、玫瑰家园2群、玫瑰家园3群的人:“起诉书二、7”中,第三段,玫瑰系列家园、玫瑰家园2群、玫瑰家园3群进行竞选、群规研讨的行为,不是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也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
6、被蛊惑的加入团队的人:“起诉书“二、7”中,第四段,在加拿大的秦永敏的哥哥秦永年、被秦永敏的“以‘和平转型’的政治观点,蛊惑他人加入团队,进行交流。”中被蛊惑的加入团队的人。
7、陈贤英:“中国民主党”重庆成员许万平之妻陈贤英、河南“异议人士”程建萍、“中国民主党”成员何德普、“中国民主党”四川党部负责人胡明军、“同城圈”王芳、刘兴联、知道“购买玫瑰中国网站空间、域名支付费用人民币4016元”的人,证明秦永敏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和行为。
8、许万平:通讯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翠柏路98号3-3-3,联系电话:15730456514。拟证明秦永敏无罪且根本就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和行为。
上述辨方证人均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秦永敏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一案的辨方证人,对于秦永敏证明不构成犯罪均有重大影响。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特申请以上证人出庭作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第13条:“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和第24条“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希望贵院依法通知他们出庭作证!
因此,唯有通知上述所列的证人出庭作证,并经过控辩双方充分质证、辩论、并综合考察该证人年龄、职业、利害关系、在现场的具体位置、距离远近、有无分析评论等情节综合认定,才有可能查清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