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梅转自:http://iolaw.cssn.cn/xzxz/201302/t20130224_4620649.shtml
原标题:"李阳提出上诉 反指李金家暴"
2013年02月21日11:29 来源:中国妇女报
原告李金(Kim)与被告李阳同居纠纷、离婚纠纷一案于2月19日上诉期满。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2月18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收到李阳邮寄的上诉状。
李阳上诉要求依法改判三个女儿由其抚养,李金无需给付抚养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李金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给付李金1200万财产折价款的判决,要求改判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关于子女抚养和抚育费问题,李阳表示,从经济收入角度来讲,三个女儿系中美混血,需要在北京上国际学校,李金长期赋闲在家、无稳定收入,没有能力负担昂贵的学费;从父女亲情角度来讲,因女儿居住在中国,其作为中国人懂得中国习惯、文化,熟悉中国语言,他抚养女儿更具有文化和传统上的优势,使孩子更好地适应生活。
同时,李阳指出李金经历了三次失败的婚姻,其曲折的婚姻史令人对其是否适合抚养子女产生质疑,李阳认为应参照美国的做法,委托心理咨询医生或其他类似中介机构对双方及女儿进行调查后再行决定抚养权归属。
基于以上理由,李阳要求二审法院改判三个女儿由其抚养,鉴于其经济能力,无需李金支付抚养费,同时表示将给予李金探视女儿、与女儿团聚的权利。同时对于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每人每年10万元的抚养费标准,李阳亦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家暴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李阳反指李金存在家庭暴力倾向并曾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主张其家暴行为并非单方面错误和责任,故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李阳要求二审法院调查李金三次婚姻史,查明其是否存在心理问题,是否存在暴力倾向以及前两次婚姻失败的原因,李阳认为李金性格和行为的负面作用才导致其婚姻多次破裂。李阳称李金自身具有暴力性格,经常对其进行长达几小时的谩骂,有时还首先、直接对其展开暴力攻击;曾将其反锁门外,致其深夜无家可归;李金经常删除其电脑书稿,将其图书资料扔至水塘中;李金还有一次曾在其演讲过程中,将数盘饭菜粗暴地抛向正在演讲的他。
同时,李阳表示其本人在第一次婚姻中,从未有过夫妻之间的肢体冲突。故此,李阳认为其与李金的肢体冲突并非单方面错误,而是事出有因,其过激行为在情理之中,过分苛责认定其系家暴主因是不正确的,尽管其曾就此向李金道歉,但只是为维持婚姻作出的让步努力,表达积极寻求和解的诚意。
综上,李阳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家庭暴力,而应认定为双方的冲突,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李阳在上诉状中对双方此前达成的一致意见只字未提,而是主张依照法律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对此,李阳认为因其与李金2005年在美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在其与前妻离婚之前,根据中国法律,该婚姻登记不构成合法婚姻,根据美国法律,也认定多重婚姻属于违法行为,故认为该婚姻行为应认定无效。双方的婚姻关系应自2010年7月7日在广州办理结婚登记时起算。李阳据此主张大部分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故不同意再给付李金1200万,而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另据了解,针对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李阳一方未在复议期内提出复议申请。
对于李阳提出上诉,李金在认可"他有权提出上诉"的同时感到"像是在开玩笑。"李金在电话中告诉本报记者,家庭暴力不是受害者的错,是加害者的错误,"没必要查我的婚史和是否存在心理问题,重要的是李阳家暴行为造成的结果,他的错误非常明显。"
对于案件未来的发展,李金说,在中国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很普遍,她们没有话语权。一审的判决让成千上万的妇女看到了成功,我绝对不会接受一审判决被推翻,坚决把案子打到底,让公众看到我的态度。
专家:李阳实施家暴不存在太多争辩空间
"一审判决比较扎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邓丽告诉本报记者,李阳对李金实施家庭暴力,证据是很多面的,如报警记录、治安调解笔录、调解备忘录等,可以认定李阳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在这一点上,不可能存在太多争辩空间。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邓丽认为,一审判决考虑了大女儿的意愿以及两个小女儿年幼并与李金长期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除此之外家庭暴力也是一个值得考量的因素。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的习得性特点,以及家庭暴力给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学习和行为等方面可能造成的障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制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63条规定,在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案件中,如果双方对由谁直接抚养子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由受害人直接抚养。本案中,李阳对李金实施家庭暴力时,并不顾忌子女在场,导致其子女由于目睹暴力而遭受身心方面的危害,在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后,其子女不宜跟随加害人一方共同生活。
邓丽认为,李阳的财产包括房产、股权、商标权等,种类多、数额大、评估困难,而且双方经历了同居关系、婚姻关系两个阶段,如果一一来定性、定价、析分,将是一个非常复杂且富有争议的过程。一审判决吸收了双方的协商意见,对双方财产的处理"比较巧妙、公允",但是李阳有权提出上诉,一审判决也载明,不服此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
邓丽告诉本报记者,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的财产分割有很大的差别。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割时原则上各占一半,而同居期间积累的财产缺乏这种明确的定性,在分割时可能会更多地考虑各方在财产取得方面的贡献。本案中,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但无论如何,李金在李阳的英语教学事业中付出良多而回报不足,这个因素在分割财产时都是值得考虑的因素。(本报记者 王春霞 通讯员 石岩)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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