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须丰转自博讯网
徐桂霞说,全家为修筑鱼池养鱼投入巨资,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对专业鱼池征用补偿有明文规定,我们应得鱼池补偿款,却被乡政府按照水稻田补偿,将2.5米高、5米宽的鱼池堤坝工程按照稻埂工程每立方米按3元补偿,违反了法律和政策规定。
新华乡政府官员置鱼池这一基本事实而不顾,一味蛮横霸道,把党和政府付给的征地补偿款任意截留、克扣,是典型的违法行政!如果按乡政府的强盗逻辑,养鱼池里面种水稻就按水稻地补偿,假如由于其他原因今年什么也没有种上,乡政府就按照荒地补偿吗?假如我在高档别墅里养鸡、鸭、鹅,那么政府征占时就按鸡窝、鸭窝、鹅窝进行补偿吗?此说法显然不能成立。
专家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 倍,归需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承包人的生活安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附着物的实际价值和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归承包人所有。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徐桂霞夫妇已经对鱼种场进行了大量投入,其所有设施属于固定资产投入,依法应得到合理赔偿及安置。
徐桂霞说,高速公路规划正巧从整个鱼种场中间穿过,使鱼种场一分为二,剩下的部分已失去利用价值,这个损失乡政府根本没有去考虑。由于此高速公路是斜着从我三个商品鱼池中间穿过的,路修通以后,鱼池将隔路相望。政府只同意给付修路占地部分补偿,失去利用价值的一部分概不予以考虑,这合理吗?这次修路占去了我们唯一的出行道路,今后出行及生产运输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政府也未考虑。假如我们要恢复养鱼生产,需要修筑堤坝,就把高速路的路基当堤坝养鱼,政府能同意吗?难道人民政府就如此不讲道理吗?
新华乡政府为了把补偿降到最低,把我家从创业时修建的生活生产用房视为违章建筑,责令自行拆除,一分补偿不给,实在是荒唐至极!当年为了生产和生活需要,我们在1988年承包废弃地时盖了52平方米的房子,此次也因修路被征占,双方为补偿价格协商不成,乡政府便施行高压手段,将我家房子视为违章非法建筑,责令自行拆除,否则强占,一分不给,经多次上访后,2009年7月15日,北林区高速路指挥部作出了一份“照顾”性的答复,52平方米的房子才补偿1.5 万元。请问按当前的物价,这1.5万元能建成52平方米的房子吗?
徐桂霞说,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人。第27条第五款规定:征用渔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条例》第29条规定:被征用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黑政发〔2008〕101号《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或附着物的,对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青苗的补偿费可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至6%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应当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村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和住房安置。对抢种、抢栽、抢建的青苗或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依照上诉规定,我们家的鱼种场设施及场房兼住房并不属于抢建,而是有20多年历史,依法应予补偿。可是政府现在为了抵赖却说鱼种场办公房是非法建筑,设施投入只字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