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宇翔转自博讯网
54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好景不长,这种关于会期的规定只执行三年,就被反右运动打破。1957年六月开始反右,很多人大代表成了“右派”,必须召开人大会处理,于是就把下一次人大会议(一届第五次会议)提前6个月在1958年2月召开,打破了人大会议每隔一年开一次的宪法规定。
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三届全国人大召开第一次会议(1964年12月)后,在10年之中竟没有举行过任何一次人大会议,人大活动停止了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