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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中共腐败统治观察: 黑龙江交警暴力碾压市民电动车

2020年04月11日 综合新闻 ⁄ 共 197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金成文转自博讯网

【民生观察工作室2020-4-11消息】本网获悉,4月9日黑龙江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车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整治行动中,大批交警不但没收了市民的大量电动车,还叫来重型铲车当街碾压了多辆三轮电动车。

     目击网民张先生介绍,当日该交警队出动10余辆执法车,执法人员数十人,在肇东市街头扣押了两轮电动车20余台,三轮、四轮电动车近百余台。期间,有部分车主奋起反抗,但交警却叫来了重型铲车,暴力按住车主的身体,当着他们的面压碎了他们的车辆,被碾压车主当即痛哭流涕。

     这些被碾压的车主都是肇东市的低收入群体,他们没有能力购买和使用汽车,日常以电动车代步谋生,这中间还有一些人是以送外卖、快递、载客为生的人,他们的车辆被压碎后生活将陷入严重困境。

     在碾压现场,部分市民反映,即使要集中整治电动车,也应该依法办事,依法暂扣罚款、扣分,没有法律条款规定可以砸毁市民的私人财物。电动车是公民的私人财产物品,交警有权扣押处罚,但无权给予损坏。市民的电动车也是用汗水钱买来的合法财物,警方这样当街碾压毁坏不合法。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下列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上道路行驶,包括: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车;超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其他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车辆。

      草案同时规定,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自愿选择现场教育的,可以免于罚款处罚。现场教育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宣传资料;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方式。

     因此,黑龙江肇东市交警大队只有暂扣、罚款、教育的权力,没有砸毁市民电动车等私人财物的权力。

     现场网民艾女士反映,肇东交警当天非常粗暴,他们没有拿出执法依据,也不顾车主的感受,叫来了重型铲车当街砸毁多辆电动车,砸毁的过程玻璃飞溅,险些伤及路人。对于市民使用电动车的情况,艾女士认为:生产厂家生产电动车车辆不违法,经销商销售车辆不违法,市民购买的车辆也不违法,而车辆一上路就“违法”了,难道这是要让人们把车买回家里放着欣赏的?电动车不是上路行驶用的?交警凭什么把车辆所有人合法的财产当街销毁?法律依据何在?

     肇东市交警有权就任性,这些人利用职权乱来,有本事直接去生产厂家、销售网店“执法”,有本事去取缔生产厂家,这样才能杜绝电动车的产销、行驶。肇东市制定取缔电动车的官员,他们都是高收入群体,他们认为电动车影响了市容市貌,但是骨子里却认为影响了他们的面子工程,取缔电动车逼迫人们都购买汽车,这即让官方有面子,又推高了当地政府的各项税收,他们有利可图。肇东市不是富裕城市,低收入市民很多,他们需要使用电动车,虽然电动车违章较多,但只要加强疏导管理,是可以有序交通的,在台湾、东南亚,甚至欧美国家很多电动车都是合法上路的。由此可见,禁止电动车上路是所有办法中的下下策,也是最懒政的做法,一种交通工具存在就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就像汽车刚刚出现在德国街头时,骑马的人都认为它们不应该行驶在他们的“马路上”一样。所以,恳请肇东市官方多为底层民众考虑,给底层人留点活路,他们也想买轿车,肯定是买不起啊!有钱谁不愿意买好车?道路不是光给有钱有轿车的人用的!还有,电动车是市民的私产,受《物权法》保护,神圣不可侵犯,警察可以根据法规处罚或暂扣,但是一铲子拍碎,这绝对是执法者知法犯法!

     法律人士王先生也反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摩托车、电动车是有路权的,而且摩托车不但可以在普通公路上行驶,还可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但是有不少地方政府认为电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起来繁琐,进而禁摩托车、禁电动车。十几二十年前,因为摩托车犯罪猖獗,摄像头性能不足,导致难以执法,因此倒是有那么一点点道理禁止的道理。不过即使怎么难管理,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某些地方政府以各种小手段,来规避上位法的限制,进而禁摩托车、禁电动车,这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因为连地方政府都无视上位法,那么他们还有什么底气来执法呢?更不用说以现在摄像头的性能,连车辆是否礼让行人都可以辨识到,更不用说辨识几台摩托车、电动车了。以某省会城市禁摩为例,其最多只能对核心城区进行限制,其他城区的摩托车就变成三不管了。 核心城区实际禁摩、电动车,但是其他城区却各种无牌无证的摩托车、电动车肆意横行,这种半禁半不禁的情况反而造就了更大的社会危害。因此,无论是禁摩托车,还是禁电动车,都是一种以禁代管、无视上位法的违法、懒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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