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云龙转自廉洁佛山网
忏悔人:王开健
原任职务:重庆市忠县副县长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王开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犯罪事实:王开健在担任忠县建委主任、武隆县副县长、忠县副县长等职务期间,利用主管或分管城建、国土、环保、旅游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工程承包人及其企业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工程承包人给予的人民币92万元、价值13万余元的住房两套和价值2.9万余元的摊位一个,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9.9万余元购买门面房一间。
新闻背景:2011年5月4日,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王开健受贿案。在法庭上,王开健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十分后悔,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悔过书》,声泪俱下进行了忏悔。
担任领导干部前20年还是能够严格自律
我于1983年任忠县自来水公司经理,从此走上领导岗位。近30年来,我曾先后担任过忠县移民局、建委等单位的领导职务,也担任过武隆县政府和忠县政府等单位的领导职务。
担任领导干部近30年,扪心自问,在前20年,我还是能够严格自律,正确对待权力,基本上能坚持廉洁从政、清廉做人。
记得大约在1998年,一名建筑包工头在我办公室放了一个红包,事后我发现里面装有2000元钱,就约上单位的一位副主任找到他,把钱当面退还了。在城市市政设施采购方面,为了避嫌,我从不过问、不经办。在城建系统的人事安排上,我坚持只有考核通过才能进入,根本不凭关系,为此我当时也得罪不少人。在那个年代尚未实行“凡进必考”的大背景下,我率先进行了人事制度改革,目的就是为了做到进人用人的廉洁。我在2002年主持武隆县污水处理厂职工招收工作,同样坚持了公开考核制度,坚持廉洁避嫌,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
回顾过去,我并不是为自己评功摆好,更无资格向组织上讨价还价,如今身为犯罪之人,只有深刻反省的义务。我主要是想说明,我在组织的培养下,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没有虚度年华,在党和人民给我提供的干事平台上,为群众也做过一些好事实事。
随着家庭对钱的需求的增长逐渐丧失了自我
但惭愧的是,我在人生的道路上没有严格要求自己,在荣誉簿上丧失了自我,逐渐偏离了正确方向。
我与妻子是同班同学,结婚6年之时,她在1987年突患类风湿关节炎,行走很困难,生活不能自理。20多年来,我背着她到成都、武汉、上海、北京等10多个城市30多家医院求医。
由于妻子长期患病,治疗花了不少钱。在重庆市内医治,虽能报销一点治疗费,但也是杯水车薪;在重庆市外的专业医院看病,治疗费不能报销,全为自费。
在此情况下,随着我年龄的增大,随着家庭对钱的需求的增长,也随着我社会交往的扩大,我碍于情面收下了一些“朋友”送来的钱。我认为收红包是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拒绝是对朋友的不信任。于是,从拒收到接收,从收礼品到收现金,从收小额的到收大额的,不管是朋友送来的还是外人送来的,我都一一笑纳。我当时认为,只要不是自己索要或暗示,不是事前讲条件请托,而是别人事后真诚的感谢,就不是权钱交易,作为朋友间的交往,收下不是问题。
由于这些错误的认识,我的思想防线也就逐渐被打开了。我没有再坚持严格自律,开始放纵自己,收取贿赂,逐步走上了犯罪之路。
身陷囹圄才体会到人生最宝贵的莫过于人身自由
我出身于一个军人家庭,从小受到爱国、吃苦、清廉的家庭教育。我当过7年下乡知青,经历过清贫生活的磨炼。通过刻苦努力,自己从一个技术员到高级工程师,从一个副科级干部一步一个脚印当上正处级领导干部。是党培养了我,给我提供了平台,我本应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但由于没有注重政治学习,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没有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使自己的人格发生了质变,是贪欲害了自己。
我认为朋友的给予只是个人感情问题,没有想到是违法,更没有想到是犯罪。由于交友不慎,我将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结果给自己埋下了祸根。
在平时的学习中,我只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一般专业性法规知识的学习,忽视了法律的学习,由于没有注重领会法律知识,以至于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才彻底醒悟过来,然而悔之晚矣。
我深知世上没有后悔药,如今深陷囹圄失去自由,才深切地感受到人生最宝贵的莫过于人身的自由,以及家庭的平安、人格的尊严。天堂与地狱其实并不遥远,只是一墙之隔。亲人近在咫尺,却远似海角天涯。
我在年近花甲即将退休享受天伦之乐前夕,却有牢狱之灾,使三十年功名化尘埃,真是痛心疾首。我的犯罪既毁了自己几十年保持的声誉名节,也毁了家庭的幸福与平安。
每天天不亮,我就早早起了床,犹如笼中困兽一样来回踱步,反省自己,40年的工作经历就像电影一样在脑海中回放。
我经常梦到家中80多岁的岳父母,梦到生活不能自理的妻子痛苦不堪地对我声声呼唤,惊出我一身冷汗。我深知自己的犯罪是对亲人的伤害,我无颜面对老人,愧对病妻。在岳父母和病妻更需要我照顾之时,我却跌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使他们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惭愧、内疚、悔恨、绝望交织在一起,犹如万箭穿心、羞愧难言。曾经让他们引以为荣的我,却成为他们心灵最大的伤害者,使他们从此生活在无以名状的阴影中。负罪感促使我万分悔恨,百般自责,良心永远不得安宁。
我现已年近花甲,也体弱多病,但触犯国法是罪有应得。自己唯有在今后的服刑中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弥补对家中三位老弱病残亲人的歉疚之情。我特别想以年过花甲之躯,尽我最后的责任,陪伴我的妻子走完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