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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观察:第六个问题:小产权房的几种方式

2020年03月03日 综合新闻 ⁄ 共 77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董须丰转自博讯网

 “小产权”房,实际是农民争夺和实施财产权、发展权的博弈。首先,“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大产权”房来的。“大产权”房就是城里的商品房。商品房的权利是充分的,价格也是市场的。但是“小产权”房,权利是受限制的,价格也是受限制的,所以称“小产权”房。政府的管制,使“小产权”房有两个概念,它有宽的定义和窄的定义:宽的定义是农村所有的房屋都是“小产权”房,因为政府禁止农民将自己的房子卖给城里人。还有一个窄的概念就是农村盖的商品房,不包括农民自己住的那一块。从“小产权”房开发建设的状况来看,开发建设从前面提到几个例子可以看到至少有三种方式:一是自主开发的建设方式,这里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由村庄供给建设用地,由村庄企业开发建设,如郑各庄那样,前提是有资金和建设能力;第二种是村民个人或者村集体雇请施工队来建设,然后出租和出售,如深圳“城中村”这种状况。二是合作开发,就是由村庄和外部企业合作,村庄向企业出租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外部企业出资开发建设。一方面满足村民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满足企业发展的用地需求。其实青龙头就是这么个方式,不过失败了。重庆九龙坡有个陶家村也是采取这种模式。企业每年给一亩地一千斤稻谷的租金,去年稻谷的租金是九毛钱一斤,今年是一块钱一斤。它现在已经开发建设起来,引进了30多个企业,今年的产值达到了一亿多元。三是由开发商开发的,就是由村集体把建设用地一次性地出让给开发商,并承诺办理房产证,换得农民上楼和一次性的补偿,农民住进了楼,也就失去了土地。这个和政府征地、城乡统筹的方式基本是一样的。这种方式是有问题的,而前两种方式从现在来看都是解决问题的一条路子。现在农民们也有经验了,我们在天津开发区做调查的时候,有个村支书,政府想用他的地建葡萄园,但是在出让土地的时候,他不卖掉地上的设施(水井等),他要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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