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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pochtimes.com/b5/1/1/23/n38612.htm 私刑酷審出人命 浙江台州紀委干部被判刑
【字號】 大中小更新: 2001-01-23 10:55 AM 標籤:
【大紀元1月23日訊】1月22日上午,宁波市中級法院對台州四紀委干部故意傷害致死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家躍、翁師君、周孝陽、王典鋌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和3年。
去年11月1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家躍、翁師君、周孝陽、王典鋌犯故意傷害(致死)罪向宁波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11月27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4月5日,被害人陳安稷被中共浙江省台州市紀委采取“兩規”措施進行審查。同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天台縣監察局副局長陳家躍、天台縣紀委干部翁師君、天台縣灘岭鄉紀委書記周孝陽、天台縣紀委紀檢室工作的王典鋌及另一位紀檢干部姚志強(另行處理)在協助台州市紀委辦案中,把陳安稷帶至事先已預備的天台隋梅賓館3105房間,就有關問題進行談話。談話期間,被告人翁師君、陳家躍、王典鋌用打結的濕毛巾抽打陳的背部和臀部。陳家躍還用手抓住陳安稷的頭發讓被害人繞著自己轉圈。
晚9時前,被告人周孝陽飯后也來到隋梅賓館3105房,參与訊問,四被告人又先后用濕毛巾抽打陳的背部和臀部等。被告人周孝陽用牙簽戳倒地的陳安稷的手指和腳趾。5月22日零時30分左右,陳安稷昏迷。凌晨1時許,醫生赶到對陳安稷進行檢查時,發現陳已死亡。經浙江省公安廳法醫對尸体進行檢驗,認為陳安稷系軟組織大面積挫傷引起失血性休克,意識障礙,導致嘔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ADVERTISING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家躍、翁師君、周孝陽、王典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被審查對象進行毆打,并致其死亡,其行為均已构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家躍判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被告人翁師君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被告人周孝陽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王典鋌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