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
转自凯迪网络
尊敬的全国打黑办、监察委等领导:您们好!
兹有武汉市硚口区汉中街兴隆社区红英巷三栋四楼四号户主黄绪菊。(1).我于2017年1月25号回家时,才发现房子没了。(2)他们违反党章、《宪法》非法侵入民宅,抢却了我所有财产、非法捣毁了房屋,实施了打砸抢。(3)政府部门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群众有困难找到政府部门,他们应该去帮助、关心我,结果不但不帮助、关心我,还绑架我、打伤我、非礼我、非法拘禁我,政府部门是为人民服务的?还是非法拘禁、绑架人民、打人民的?(4)非法捣毁了房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望公安机关依法立刑事案件抓人!我强烈要求抓捕张晓红、叶青,处罚他俩,他俩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徇私枉法、权力没有在阳光下运行,没有接受群众的监督,硚口公安分局张晓红不能以权代法、包庇犯罪分子!叶青不能派人非法拘禁、打伤我?权大还是法大呀?她叶青凭啥派人拘禁、抠打我呀?他张晓红凭啥把案子搁置不处理?他俩是党员还是土匪呀?他俩在职一天,当一天政府官员,老百姓/人民就遭殃一天,为了不让百姓/人民遭殃,必须让他俩下岗。
(5)我原来有房子住现在房没了,我原来有住的现在住的没了,我原来家里有东西的现在东西也没了,我原来有打工的单位,现在工作没了,请周市长解释一下?我没有位子住?那我再到哪里去打地铺呢?是在市政府门前打地铺?还是在区政府门前打地铺?或者是在公安机关门前打地铺呢?
(6)武汉市政府周先旺市长必须就人民/公民黄绪菊合法财产在该行政区域内被灭失给个说法、武汉市公安局长李义龙、硚口区公安分局张晓红局长必须就人民(黄绪菊)合法财产在该管辖区"灭失"针对受案、立案、破案给个说法,要求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严查幕后操纵地方政府官员黑手,我不跟他们自己称呼的征收人员谈(没有证明其合法身份),因为他们是"肇事凶手“应该是:该关的关、该抓的抓!请武汉市市长、硚口区政府第一行政长官景新华书记/刘丹平区长跟我谈,除了征收补偿及强抢非法捣毁后财产的灭失补偿外,针对政府恶性强抢非法捣毁灭失公民合法房产要进行起码的"双倍"赔偿!而不是政府公权力出面造假、坑蒙欺诈来掩盖政府实施的打砸抢强抢非法捣毁的事实真相,这样岂能得到人民的臣服!即然被征收人拒绝政府征收并不违法,那么政府的征收决定违不违法呢?
(7)我要求硚口区政府部门、汉中街办事处、安置办公室、征收办公室、兴隆社区等政府部门出具做出强制拆迁的有效文件,以及证明该决定合法的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该强制拆除行为是否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相关证据、所依据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他们拿不出来!(2018年08月23在汉中街办事处要求他们出示,他们拿不出有效法律文书给我!)
(8)人民/公民黄绪菊依法拥有合法房产及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遭到不法分子武汉市周先旺市长勾结硚口区景新华书记/刘丹平区长:策划、指挥、组织、施实了非法侵占、以打着国家、政府的名义非法采用征收、征用手段侵占土地、抢劫人民/公民的财产为实!实施了绑架打砸抢事件,强买强卖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并被故意打伤黄绪菊!
(9)人民/公民黄绪菊的合法房产、财物,于2017年元月8日,在武汉市硚口区红英巷三栋四楼四号不法分子周市长实施了有组织、有领导、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比如:不法官员、不法警察、不法检察官、不法法官)共同参与的,以打着国家征收的名义。采用诈骗、强迫交易、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绑架、故意毁坏财物、聚众哄抢、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纵容包庇、非法拘禁、诬告陷害、报复陷害、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非法占用国有土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手段。目的是要强抢人民黄绪菊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屋内所有的东西,他们都要被抢劫去!黄绪菊还活着,他们都想杀人,人活着垦定会争取权利,所以他们都希望人民/公民黄绪菊早点结束生命,于是在2017年10月16日至23日,被武汉市硚口区当地政府绑架、非法拘禁、强制猥亵、侮辱非礼我、且故意打伤了人民/公民黄绪菊的事实,他们胁迫、威胁黄绪菊放弃财产权利!获取暴利。同时给黄绪菊造成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居无定所、饥寒交迫、严重影响她的正常生活、精神损害,造成黄绪菊失业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给国家增添了不安定因素和隐患。弱女子黄绪菊和一个有权有势可以掌控公检法为其利用的利益集团在抗争!
人民黄绪菊多次报警救助,武汉市公安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包庇犯罪分子,武汉市公安机关无权把我黄绪菊的财产作为违法分子、不法官员代表国家强拆了……
请将此案移交武汉市人民检察机关处理……
(10)《前面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改善民生》
中国有大量的公民(合法财产、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法人、组织(合法财产)遭到地方不法官员及不法分子有组织、有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法侵害。向公安机关报警、报案、其不但不作为,反而乱作为,非法制作公安文书将被害人作为加害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等。地方高级、中级、初级法院设立信访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有些地方中级、初级人民法院自立门户、非法制作司法文书、私立法院、私设法庭、贪污、受贿,将不成在的自然人及单位作为原告或被告实施敲诈勒索、抢劫、强迫交易。地方人民检察院设立信访,拒绝受理公民的控告状,包庇犯罪分子。地方的公、检、法配合不法官员及不法分子阻止公民依法行使信访、报警、报案、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申诉、控告、举报等合法权利,把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的行为视为非访或信访,现在我们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在靠城管“执法”维持,连电视台都在宣传城管执法。以上事实是整个社会众所周知。法律文书实际上是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凭证或记录,直接起着治国安民的作用。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执法部门处理纠纷、违法、犯罪,都必须“立字为据”从地方人民政府、公、检、法“立字为据”的不作为、乱作为开始检查,才能真正体现出依法治国,保障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上海公民周敏文
(12)如果我们容忍了谎言,谎言就会变成真理;我们忽视了怀疑,怀疑就会变成默认;我们选择了沉默,沉默就会变成帮凶;我们放弃了谴责,谴责就会变成煽颠;我们适应了受虐,受虐就会变成道义;我们丧失了权利,权利就会变成奴役;我们习惯了奴役,奴役就变成屠宰。
事实不容篡改,法律不容践踏,权力必须入笼,行政必须依法。
团结所有民主力量,众志诚诚!共同推进法制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