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共政府的政治工具
一一一柳英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对比之下,中华民国宪法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具有中華民國國際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而在谷歌搜索”人民 字典解释“,“在线新华字典”对人民和国民的解释:”人民“——在有阶级的社会中,与敌人相对的社会基本成员。由若干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构成,以劳动者为主体。在中国现阶段,人民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国民”——具有某国国籍的人是这个国家的国民。劈开不同字典有不同版本解释的问题,法律是一个和语义学语言学关系非常紧密的领域。基于以上法律条款,我认为“人民”偏于强调阶级内涵,政治形态,“国民”明确给出一个身份的法律范畴的定义。基于以上法律,可以认为,一个人可以是“中国人”,可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护照,但是如果中共政府认为这个人不是“人民”,这个人就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了。尽管这个判定的界限和判定者都没有标准,但是可以知道判定者肯定是共产党当局自己。而一个人如果是”国民“,就算他反对政府,反对某种政治观点,他还是能享有”中华民国“,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的权利。
补充上两部宪法的更多内容就可以更容易理解中共政府的意图了:
中华民国宪法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人民“没有进行明确定义,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下,任何反对,破坏中国共产党统治地位,”破坏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将失去在中国大陆的权利,国家将不再属于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