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海转自《决策》杂志
再如,拆迁队搞强拆时,公安局延时出警,这也是一个极其隐蔽的机制——它可能不符合110接处警规范(5分钟内达到现场),但这毕竟只是一个内部规范,没有太 多的约束力;但这一做法,对房地产商很关键。
概言之,“保护伞”的运作,其实有足够的“制度基础”。
一个掌握实权的领导,在一个地方经营时间足够长,就一定可以构筑自己的“关系网”。 这个关系网,既包括地方治理体系形成的“官官相护”,也包括地方相对封闭和发达的熟人社会网络。
客观上,我国的干部制度是“下管两级”,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基层官员其实一辈子就呆在一个地方,流动性小,必定形成熟人关系;并且,我国的治理体系具有鲜明的“分口管理”的特征,一个主要领导分管一个领域,这个领域往往业务相近,也是相互配合的关系。
于是乎,分管领导也是实权领导——他可以增强部门协同,提高行政效率,但这也意味着,只要他有意运作,就可以在自己的分管领域建立一个小圈子。
问题是,基层治理其实是存在大量灰色地带的,靠制度解决不了,得依靠官员的主观能动性。
如此一来,基层官场和地方市场之间,就存在一个广阔的“议价空间”。 当一个没有私心的官员去议价时,可能是一个敢于担当的好官员;但当一个有私心的官员去议价,哪怕是有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很容易在有意无意间成为“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