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婉秋转自博讯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108日上午9时40分许,安徽省合肥市维权退休工人陈敬坤、裴莉和周维林三人到合肥市总工会询问三人给工会公开信工会有何回应,合肥市总工会的陈主任接保安电话后下楼听取三人的意见,并表示已经就陈敬坤集资房一事到瑶海区政府了解情况。
陈敬坤、裴莉和周维林就合肥市工人权利,尤其是住房权与工伤补偿权遭受政府漠视,未获保障之事于2019年9月8日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未回应)、安徽省总工会(电话通知受到未回应)及合肥市总工会邮寄公开信,请求工会重视,并帮助工人维权。
在合肥市总工会,周维林告诉陈主任,像陈敬坤这样的退伍老兵进国企因娶农村妻子(因户籍制度之恶)未获住房保障的太多(上世纪五十年代支援安徽建设的上海工人等各地工人太多亦没有享受合适住房,住筒子楼、平房),如原安徽拖拉机厂、原安纺和原合肥钢铁公司,这些人居住于筒子楼的原集体宿舍或平房里,没有享受到房改政策规定的住房补贴,即便参与集资建房也是无经济能力参加。此点陈敬坤与周维林探访原合钢公司老职工时这些老职工就提出之所以没有参加由合肥市政府成立的管理国企资产的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属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的集资建房项目。事实上合肥市国企仍有许多原从上海“支援安徽建设”、从外地招工的工人家庭没有享受到房改(实物分房或货币化分配),如周维林这样的从上海市支援安徽建设的第二代工人,亦是工伤四级工人没有享受到房改。而那些有权有势的人却可以违反一户一套房规定多占国企住房(如周维林一原同栋楼邻居上世纪七十年代就是派出所所长,其妻子在安拖东村占两套住房,其在合肥市公安局亦有房)。陈主任询问周维林怎么没有自己住房,周维林解释父亲在原安徽拖拉机厂有一大套住房,周维林与妻子和孩子与父母同住,当年因听同事说及一退伍老兵给厂里负责房子的一位科长送一千元,却被忽悠没有安排房子一事而心中难以接受,且要为工伤之事维权,自认为工伤待遇之事解决自然就会有住房了,孰料工伤待遇之事未了,又没有享受到住房权利。合肥市政府1999年出台房改政策规定了住房补贴和集资房等规定,却对合肥市国企职工不落实住房补贴,对集资房仅允许那些有房子的包括集体宿舍的职工享受此政策。周维林向陈主任提交了一份从和平路街道办事处拍摄的一份原安纺二厂职工参与集资建房申请书(有原单位证实没有享受房改及合肥市房改办盖章)的打印件,并提及到原合肥市建材三厂、安纺集资建房皆排除无房职工参与。陈敬坤提及当年安纺房改时是要让无房职工参加的,但被政府变更了,并且还有许多工人不知道的挂户的人参与集资建房——这应该是派出所搞的,只有派出所警察才清楚是怎么一回事。
裴莉告诉陈主任,当年她与前夫在国企是双职工并生育独生子没有享受到福利房在外租房居住,而没有结婚的单身职工却能分配到福利房,她后来下岗再就业后比较成功,受合肥市原郊区现包河区政府招商引资到包河区建别墅,当时一百多套别墅,后因修公路被政府以所谓违章建筑名义强拆,而补偿却因人而不同,她为此起诉,法院不依法判决,她不服不公正的判决而上访却被判缓刑。十一长假期间每天都要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微信发定位,陈敬坤亦向陈主任叙述自己因维权被公安三次拘留,及因维稳被要求每天三顿饭都要到社区食堂吃饭,以此让社区和街道维稳人员能够掌控他的行踪。陈敬坤还带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陈敬坤就住房起诉合肥市人民政府的裁定书给陈主任看,裁定书所谓驳回理由是单位内部分房法院不予受理,陈敬坤说这是他第五个不予受理裁定书。工人为维权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就是司法不保护工人权利,如此工人还有何权利可言?
就工伤之事,周维林对陈主任解释了,原劳动保险条例及1978年关于工人退休办法规定了工伤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办理退休(没有年龄和工龄限制),退休金高于普通退休工人养老金(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退职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或百分之六十,高于普通男职工退职养老金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分为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工伤退休金高于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与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百分之八十持平。)更是高于病退和特殊工种退休,当年计划经济年代调整养老金没有根据工龄调整,如今这近十几年来调整养老金才有根据工龄调整养老金的做法,如此一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退休工人的养老金就越来越低,不仅远低于正常退休的工人养老金,甚至低于因病提前五年退休的病退职工养老金。现行的从1996年的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其后的2004年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适应改革开放后的形势,规定了伤残津贴,且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伤残津贴高于养老金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且规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周维林等许多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早于1996年的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当年国企不报工伤,周维林工伤发生于1986年12月18日,经周维林努力,原安徽拖拉机厂才向合肥市劳动局申报于1994年8月8日给周维林办理《工伤证》(现规定为工伤认定书),而原安徽拖拉机厂并未给周维林享受工伤待遇(办理工伤退休、护理费),于1989年春节前安排周维林从事仓库保管工作,直至原安徽拖拉机厂工人下岗,周维林不满要被安排下岗并仅发基本工资而去找合肥市劳动部门反映,这才被安排于1999年8月办理工伤退休。但这时1996年的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开始实施,且已经规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肥市政府派驻的破产清算组没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没有支付周维林等工伤职工多年没有享受的工伤待遇,仅按逐年调整规定的护理费数额补发(没有按当时的护理费补以前的)。如今,周维林等工伤职工的养老金数额不仅低于伤残津贴(安徽省调整的伤残津贴亦不合理,早已引发工伤职工不满)、低于正常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远数额(今年退休工人养老金应不低于3500元),更是低于病退职工的养老金数额。此是安徽省政府安排劳动部门这样做的目的,但违背了工伤保险制度及立法目的及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退休金高于普通退休工人养老金,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则是伤残津贴高于养老金,养老保险金低于工伤伤残津贴部分由工伤保险机构予以补足。一级工伤职工姚延杰养老金2107.8元今年调整养老金增加到2220.8元,仅每月增加93元,远低于普通退休职工增加的养老金数额(报道称最高每月增加330元,且安徽省首次规定今年对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调整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补齐,但迄今没有补齐),四级工伤职工吴义成发生工伤致残时已经实行现行工伤制度不应办理退休却被退休,未领取伤残津贴更无补足二者差额,如今养老金约为2500元,远低于现行安徽省即便是不合理调整的伤残津贴的数额。周维林为此特别打印了国际劳工组织《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提供给工会陈主任,政府对外国工人的事故赔偿应按公约规定要与本国工人事故赔偿同等待遇,那么本国工人就更不应该搞多重标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02号《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66条规定的津贴支付计算标准为普通成年男劳动力应是:(a)除电机以外的机械制造业中被视为典型的熟练工人,或(b)应该是最大数量的工人数量,或按照平均数。由此可以得出上海市工伤保险规定本人工资低于平均工资按上海市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伤残待遇及调整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做法是合乎国际公约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向来所规定的工伤待遇高于普通退休待遇的做法。
周维林告知工会陈主任,母亲1959年从上海进安纺二厂工作,在细纱车间做挡车工,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患所谓肺结核,经父亲好友相助搞到特效药及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精心医治才治愈,留下肺部疾病,后办理病退,并最终因此去世。从母亲同事叙述母亲在细纱车间当年不怕灰尘工作情况及查阅美国法律书《法律之门》可以得出母亲所得应是与肺结核相似的棉尘病(属于职业病),及周维林所经历的工伤认定之难(陈敬坤亦曾工伤,企业亦不愿申报工伤,直至其战友出面联系劳动监察大队监督企业才申报工伤),及工伤保险制度缺陷太多,就以工伤伤残等级而论我国的台湾地区规定为一至十五级,我国规定为一至十级,相较而言台湾地区规定的比较合理。工伤保险方面种种不合理损害工伤职工权利早就引发包括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满,期望工会予以重视,在修正法律,维护工人权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合肥市总工会的陈主任听取了陈敬坤、裴莉和周维林三人的意见,仅表示就陈敬坤住房问题工会已经去过瑶海区政府了解情况,瑶海区政府官员称陈敬坤自己不要房子,陈敬坤对此表示他缴纳集资建房款当然是要房子的,只是政府官员原承诺的是街道办事处旁的房子,却在他签字后变更为质量差没有电梯的和平家园B3区六楼,他当年身患肺支气管扩张疾病,无法上楼故不能接受,自去年九月份街道办事处官员又称要给他房子,但迄今没有带他看房,有合适的房子他又怎么会不要?
最后,在上午11时左右,因陈主任频频接到电话且临近中午下班时间,陈敬坤、裴莉和周维林三人告辞,离开合肥市总工会。
工人住房权从计划经济的实物分配转变为现行的货币化分配,为此合肥市政府成立房改办,制定相关房改政策,应对国企职工平等对待,该支付住房补贴的应支付,该参与集资建房的应当保障参与,同时堵塞漏洞防止腐败,而不是故意对国企工人不落实相关房改规定,排除一些工人获得住房保障,如此央视焦点访谈所称的中国城镇人均住房39平方对工人而言才不是虚幻的,而是现实的。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实更应体现在保障工伤工人获得工伤补偿,能够过上一个有尊严的生活。如此才能合乎《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二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二十五条1(一)(人人有权享受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和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及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第十一条第一款(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和相关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保障工人权利,使工人和家庭能够获得相当生活水准的住房和工伤保险补偿。 (博讯 box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