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富转自博讯网
2009年3月,开封市鼓楼区检察院接到这起骗取存款的举报,对此案展开侦查。同年3月10日,侦查人员将王永抓获。焦某负案在逃,目前仍未被抓获。
2009年12月,检察机关以王永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称:2004年7月22日,王永持本人身份证和储户方明枝的身份证,在农业银行开封市鼓楼区支行卧龙街营业所办理了100万元存单的挂失手续。2004年7月29日,王永带着焦某的母亲一起到该银行卧龙街营业所,对银行工作人员谎称焦某的母亲是储户方明枝,办理了取款手续,并将100万元存款转存至自己名下。
起诉书中提到的焦某,其身份是农业银行鼓楼区支行的副行级干部、客户部经理。有证据表明,冒领存款时,焦某就在现场。
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永采取冒名顶替的方式骗取他人存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今年8月20日,法院一审判处王永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一审判令银行支付款息
今年7月,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储户方明枝诉农业银行开封市鼓楼区支行的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正是因为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的参与,才使得原告名下的巨额存款被顺利地冒名支取。原告的存款被他人冒名支取是因被告的明显过错造成的,原告并无过错,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存单下的款项及相关利息。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农业银行开封市鼓楼区支行支付原告方明枝存款100万元及利息。张红波告诉记者,目前,被告农业银行开封市鼓楼区支行已提出上诉,他姥姥名下的100万元存款是否能失而复得,还待二审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