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林转自博讯网
就起诉书披露的下列事实,我们认为秦永敏先生无罪,武汉中院应当即刻释放秦永敏先生,理由如下: 第一,秦永敏先生主张的“全民和解、人权至上、良性互动、和平转型等言论”完全属于《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范畴,其与当年中国共产党在国民党独裁统治的中华民国时期对全国同胞发表的“不打内战、民主宪政、还政于民、实行普选等言论、主张、追求和历史承诺在内涵上是完全吻合一致的。就此,如果判秦永敏有罪,那么,武汉中院岂不是说:“中国共产党当年的所作所为都是犯罪行为?岂不是说中国共产党是违背历史承诺言而无信的政党?” 第二,秦永敏先生积极践行的“言论权、结社权、新闻出版权、集会权、游行示威权等”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政府已经签署的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基本人权;更是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之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中华民国政府提出并要求兑现的权利。既然,如此,秦永敏先生何罪之有? 我们还要特别指出的是: 1,1982年3月,秦永敏先生因商讨成立中国民主党筹备小组而被武汉中院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2,1993年12月,秦永敏先生因要求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公民基本的言论权、通信权、新闻出版权、集会权、结社权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而被“劳动教养两年”。 3,1998年12月17日,秦永敏先生因发起设立中国民主党湖北省筹委会到湖北省民政厅申请注册而被武汉中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以上据以判刑和劳动教养的法律上查明的上列事实和正在宣判的案件所披露的事实均属于我国现行《宪法》所确认、赋予和所要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说,公民要求实现、兑现、行使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是犯罪的话,那么,岂不是说我国现行《宪法》条文相应的规定是确认、赋予和保障公民享有依法犯罪的基本权利。 综上,我们敬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莫要曲解和侮辱现行《宪法》;莫要忘记中国共产党建政前的建国主张和历史承诺;莫要无视法治中国的滚滚历史洪流。 中国人权律师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