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环转自博讯网
山西省西山矿务局是全国八大矿务局之一,下辖9个矿山,始建于1956年,是国家统配煤矿,90年代初由山西省接管,后改制为西山煤电集团,是山西的龙头企业。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职工都是全民所有制职工或国家工人身份。从1982年开始,西山矿务局开始大批招收农民轮换工,到1992年,全局共有农民轮换工10692人,占全部生产工人的22.24%,其中在采掘岗位的有5805人,占全部采、掘、开工人的51.79%,是全局原煤生产的主要力量。之所以叫做农民轮换工,是指这些农民工所从事的井下采掘作业,被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和岗位,必须进行定期轮换,企业与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为三到五年,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农民轮换工承担着矿山最繁重、最危险的作业;他们每天工作12个小时以上,在深邃黑暗的矿井深处,时刻承受冒顶、透水、瓦斯爆炸、煤尘等等可怕的危险,经常发生的矿难和职业灾害,夺去了许多工友的生命和健康。与此同时,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远远不如正式职工,虽然能够得到一笔有限的回乡补助金,但这与他们的贡献、牺牲、付出是远远不成正比的。这是导致他们的恐惧、屈辱、不满和不安心工作的主要原因,对矿山而言,也是损害劳动生产率和井下工人队伍稳定、造成农民工严重流失的主要原因。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西山矿务局,也普遍存在于其他矿山。有鉴于此,国务院于1991年7月25日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相对于1984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试行条例》而言,87号令提高了农民合同制工人(包括定期轮换工)的待遇,他们在工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节假日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非因公死亡、因公负伤、因公死亡、患职业病、劳动保护用品等等方面,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中的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试行条例》等有关农民轮换工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