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秀芬转自博讯网
(博讯北京时间2014年2月20日 来稿)
尊敬的徐洁法官:
您好!
我叫谭凯,现押于西湖区看守所。一审西湖区法院判我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我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我对一审判决不服,为陈述冤情,故提笔给您写信,祈望明察。
公诉机关指控我的罪名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而且是以窃取的方式,这实在是和事实背离太远。我是在文三路电脑城合法营业的个体工商户,有营业执照,以销售笔记本及配件、维修笔记本电脑为主营业务,守法经营,为国家纳税。在2004年10月的一次业务活动中,我的一位同行朋友吕金徽到我店里来送修一台笔记本电脑。我们一起检测,拆机,判断故障,双方签字填写了笔记本电脑维修单。在为顾客修电脑过程中,为了避免在维修过程中磕碰造成硬盘损坏,在吕金徽催促和提醒后,用店里的移动硬盘为客户做了数据备份,这是电脑维修行业中最通常、最普遍的做法,也是为防止丢失客户数据而惹上麻烦或官司。我是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在作为公共场所的电脑城门市部里,为客户维修机器的过程中,并且吕金徽也在场明了的公开状况下,惯常地为客户备份了一下即将维修的机器数据。当时都不知道老杨是谁,更不知道会有什么国家秘密,怎么就成了盗窃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呢?
机器修好后,我还照吕金徽提供的老杨电话进行了客户电话回访,询问了机器修后的状况怎么样?有没有故障重现?并且明确告知他在保修期内我们提供免费保修服务,有什么问题可以再找我们。老杨明知我打开过机器,也说:没什么问题,有问题出现时可以再联系我们。当时也没有关照我可能有国家秘密,要注意保密。我作为一名电脑维修工程师,怎么可能知道会有国家秘密叫?在一审庭审证词中,连老杨自己都不知道机器里有国家秘密的。假如我备份的数据里真的有什么国家秘密的话,我也顶多只是因为工作原因,无意中接触到国家秘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有了国家秘密。
起诉书上定为国家秘密的三份文件,我根本没有看到过,没有任何印象,更不知其文内容。办案人员问我的时侯只是在眼前晃了一下,问我有没有看过?我说时间太长了,不记得了。他们就叫我看看题目有没有印象,又叫我看看主题词有没有印象,我当时瞄了一眼,都搞不清楚是在报纸、电视或是杂志上可能看到过类似的主题词,他们就让我随便签个字。可我当时明确对办案人员说:“我都不知道这些文件是不是移动硬盘里的。”他们却根本不理睬也不做记录。
我承认在工作中有不周到的地方,没有做好售后扫尾工作,忘了及时删除。但我真的不知道那里有什么国家秘密,才压根没把它当回事,时间长了就忘了。我愿意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但这个责任不至于“罪”吧。如果要追究民事责任,它应该是免责的。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它也不属于违法,更不是故意犯罪。刑法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又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因工作需要,合法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维修机器备份数据的,和刑法规定的窃取国家秘密罪相去何止十万八千里。再说我作为维修工程师也尽到了工作职责,虽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当回事,忘了删除,我又不是故意持有,但也没有把国家秘密泄露出去,客观上为客户保了密,更没有造成什么后果,给社会造成危害。
总不能因为在民政局取缔我们绿色观察沙龙,让我陈辩理由时,我说了一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研究会”,就把我下狱治罪,再勉强扣个“或许有”的罪名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环境、社会的协调发展,促进人与人的和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没什么错讶,与国与民都有利。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正是维护最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科学和先进文化的进步方向的体现吗?中央的政策本来就是对的,只是地方有关部门和个别领导干部的渎职和不作为罢了。不然,在做出取缔决定之前,干嘛还要让我先陈述和申辩理由呀?
现在移动硬盘、笔记本维修单都在,我要求把老杨维修好的笔记本电脑也拿过来做证,还原真相,澄清事实。我请求法庭传吕金徽和杨荣耀到庭,与我当庭质证,事实很清楚,也很简单,维修单、移动硬盘、笔记本电脑、吕金徽、杨荣耀都能证明这个过程,根本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我既不是间谍又不是特务,如果我是明知道国家秘密而故意窃取,还会忘了删除等着警察来抓我吗?还会主动打电话给老杨吗?苍天可鉴,我真的不知道备份的数据里会有国家秘密的。怎么可能会有国家秘密的笔记本拿到电脑城的个体摊位上来修。如果这是天意我是无罪的,如果是人意我更是无罪的。
我自己检讨反省了一下,我顶多是因工作需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有了自己也不知道的国家秘密,依法应该适用刑法第282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我从一开始就向办案人员实事求是地讲清楚了这些数据的来源,所以我也不是明知有国家秘密而故意持有。所以我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我是无罪的,有罪的不是我,我实在是太冤枉了。
祈望二审徐法官能忠于法律,秉持正义与公平,明察秋毫,严肃法纪,中正中立,维护和捍卫共和国法律的尊严、权威和神圣,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
顺颂文安,敬祝康健!
上诉人:谭凯
200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