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详威转自人民网
我叫孔凡韧,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20322197003100316,汉族,居民,住沛县沛城东风西路10号,电话:13775963000
事件事实
2013年5月30日沛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孔凡齐诉孔凡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两次开庭,2013年8月29日沛县人民法院(2013)沛民初字第07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孔凡韧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孔凡齐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97200元,合计597200元。案件费8306元由孔凡韧承担。后孔凡韧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还款,孔凡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孔凡韧名下的位于沛城金山花园小区2号楼1单元601室的房产一套。案件执行承办法官是王先忠。2014年8月26日下午在执行局副局长王先忠的亲自主持下,在沛县人民法院执行局303室孔凡齐和孔凡韧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①孔凡韧将其所有的位于沛县金山花园小区2号楼1单元601室房产变卖给孔凡齐。变卖价款抵销孔凡齐申请执行孔凡韧的案件的全部义务。另外,孔凡齐付孔凡韧变卖房款差价29万元。②房屋内可移动财产归孔凡韧,其房屋归孔凡齐,房产于2014年10月1日交付。③如孔凡齐不执行本协议,视为放弃利息972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利息的追要,执行标的为50万元。如孔凡韧不按协议执行,孔凡韧自愿同意法院评估拍卖该房产,所需住房孔凡韧自行解决。
协议签订后,孔凡韧按照约定从涉案房屋搬出,孔凡齐依约于2014年9月29日、30日分两次将29万元交到沛县人民法院财务室,双方履行2014年8月26日的协议完毕。
1998年7月18日期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87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执行结案处理。
根据以上事实,沛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王先忠应当作执行结案处理,但是在执行局局长章新古的强权干预下,案情急转下。
申请人反悔 法院非法退款
2014年10月8日(法院上班)我按照约定向沛县法院执行局王先忠交付房间钥匙。王先忠拒绝接受钥匙。王先忠说,孔凡齐说你拆除了两个壁挂式空调,孔凡齐反悔了。实际情况是,两个空调在2014年8月26日签订协议之前就拆除了。一个坏了,另一个是买了柜式空调后用不着了。后来不知什么原因承办法官突然更换为李林。2015年1月12日李林电话通知我到执行局。告诉我:“章新古局长安排此案已按反悔处理,孔凡齐交到法院财务室的29万元已于2015年1月4日退给孔凡齐。你不服愿到哪告去哪告,反正不是我的责任,是章局长安排退的,我不敢不听。”我当时气得目瞪口呆,本该是我领取的29万元却让孔凡齐领回去了。
这个案子按照双方已达成的协议,早应该执行完毕,而由章新古插手案子后案子发生了逆转,2017年6月20日下午沛县人民法院纪检副主任赵敦浩通知我到法院纪检办公室由赵敦浩询问,赵成玲做笔录,房间还有2人(女),赵敦浩告诉我,章新古收受孔凡齐2万元,前段时间已把孔凡齐2万元交给法院纪检委,由我退还给了孔凡齐,做完笔录后我签了字(关于退还2万元赵敦浩和我有录音为证;章新古关于2万的事情也做了笔录。)。
2017年5月22日,我把案子逆转情况送达沛县人民法院,邓建云院长信箱,事后,沛县人民法院纪检副主任赵敦浩让我去法院纪检委做询问材料(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下午同上)。
严重质疑法院退款的合法性住所是什么
按照正常的办案程序,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合法有效的协议,且双方已经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已经结束下。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章新古的强权干涉下,该案件款的流向发生了逆转。法院以孔凡齐反悔了为借口,未经任何执行异议、执行听证、执行回转的程序,没有裁定的情况下,执行员以“章局长让我干的”为借口,悍然退款。请问退款的合法性依据是什么? 里面是不是有权钱交易的黑幕?期待人大、监察部门及早介入,深挖根源,查个水落石出。也敬请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富有正义感的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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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孔凡韧
电话:13775963000
201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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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孔凡韧将其所有的位于沛县金山花园小区2号楼1单元601室房产变卖给孔凡齐所变卖款项抵消(2013)沛民初字第0719号民事判决书孔凡韧应付孔凡齐全部义务。另孔凡齐付孔凡韧变卖房款290000元(贰拾玖万元)。
2、上述房产内装修除柜式空调、床、沙发、电视、冰箱、洗衣机等即可移动财产归孔凡韧。其余财产归孔凡齐。孔凡韧对房间内装修如有恶意损害应付赔偿责任,房产于2014年10月1日交付。
3、该房产买卖所需过户费用全部由孔凡齐承担,原房产贷款由孔凡韧负责。法院双方执行案件产生的执行费由忆凡齐承担。
4、如孔凡齐不按上述协议执行法院(2014)沛执字第01286号执行案件孔凡齐放弃对利息972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利息的追要执行标的为50万元。如孔凡韧不按上述协议执行,法院执行(2014)沛执字第01286号案件,孔凡韧自愿同意法院评估拍卖。该金山花园房产,所需住房孔凡韧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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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人:孔凡韧 买房人:孔凡齐
2014年8月26日
说明:这份协议是2014年8月26日下午在沛县法院执行局王先忠局长主持下达成的。呼声反馈单位反馈到现在为止,已经过去了 988 天 6 小时 51 分 55 秒 ,相关单位尚无反馈。
12督办反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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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查处理江苏省丹阳市委、市政府领导不信马列、信鬼神,不听百姓、听大师!2017年5月24日凌晨丹阳市政府强制拆毁我房屋新建寺庙,执行中采取暴力手段绑架我80多岁母亲,造成浑身是伤,现住在丹阳市人民医院还被限制其人身自由,过着受虐待的生活,身心严重受到伤害。
事实与理由:
丹阳市政府强拆我房屋有如下违法点:
1、有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开的2003年至2014年江苏省对江苏丹阳市所有土地批准六份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对六份批准文件作出的六份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五份号行政判决书都证明我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
2、丹阳市政府征收我房屋为了新建寺庙,现场图片足以证明,也可现场查看。
3、强制执行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交材料。
上述:丹阳市政府行政行为明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宗教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党纪党规,丹阳市法院弯曲事实,颠倒黑白,认为未有机关负责人签名申请执行书的申请书,未提供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相关材料的丹阳市政府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提供的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对六份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五份号行政判决书以及现场图片等材料,且被丹阳市法院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不予采纳,裁定丹阳市政府组织对我房屋进行强拆。丹阳市法院是在为不信马列、信鬼神,不听百姓、听大师的丹阳市政府违法行为保驾护航。
2019 07 27
中国权贵敲诈观察员汤详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