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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2018)鲁16行初XX号
【原告】季先生等2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李萌律师
【被告】滨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季先生和牟先生在滨州市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在未见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更未获得征地补偿的情况下,季先生等人的承包地被强行占用并开始施工建设,耕地上的附着物也被清除。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季先生等人聘请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的吴国强律师、李萌律师全权处理其征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二位律师介入案件后迅速针对本案中土地征收项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和取证分析,由于季先生等人自始没有见到被告某区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等文件,涉案土地存在违法征收行为。
在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直指被告某区政府的违法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因此某区政府并没有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应当视为没有相关证据。
其次,季先生等人所承包的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某区政府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应严格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征收。某区政府所提交的证据为涉案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放情况的材料。即便某区政府上述证据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依旧无法证实其占地行为的合法性。
因此,某区政府征收季先生等人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
【尘埃落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确认被告某区政府未经批准征收季先生等人承包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