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爱花转自博讯网
如果,通过在自己的手机上安装软件,以便访问在中国大陆无法访问的境外网络,算是违法,那么,我们想问:
不需要安装任何软件,便访问在中国大陆无法访问的境外网络,算不算违法?
如果有人,将自己的老婆孩子甚至自己本人送到境外(人肉翻墙),将老婆孩子甚至本人包括网络、肉体、生活、金钱等都置身境外,不违法。那么,老百姓访问个境外网站,网络翻墙,也就是让网络可以连接境外一些网站,还不是完全置身境外,就违法了?
无论如何,这从逻辑上讲不过去。如果有这种法,那便是滑天下之大稽的法,如果有人硬是要把不是法的事情按法来操作,那实在是给这个时代难堪。
退一万步讲,对有些事情,你可以游走在宪法边缘,为民众制造千万种障碍,但如果你居然高举法律旗帜,要把穿越障碍的民众“绳之以法”,那是完全说不通的,因为这个国家,早已有千万民众连肉体都突破过这种障碍,甚至包括你自己或者你的家人;而各种土豪达人,更是两边通吃,中国大陆挣大钱当大官,温哥华置豪宅,波士顿上名校。如果真的要讲法,首先得有这法,其次这法必须是符合基本逻辑的。我想没有任何人希望自己会成为千古笑柄。
之所以唠叨上面这些话,因为最近有新闻爆出,在中国韶关,有民众被以“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理由罚款1000元。我本以为是民众开玩笑,GFW运行这么多年来,一般只抓以翻墙软件牟利的人,而不抓使用翻墙软件的人,毕竟这里面存在着基本逻辑的问题。不知道韶关警方此举,是否开了先河,但从受到舆论关注程度来讲,真的算是一举成名了。
我本来不敢相信这件事情是真的,结果一查,果然属实。真心感谢广东公安执法信息公开平台,建立这个平台的政府有关人员,为建立一个法治中国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此表示感谢。链接见:
https://www.gdgafz.alldayfilm.com/
通过执法信息公开平台,我们查到相关案件的信息,如下:
“翻墙”上网被处罚,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果然属实!看来网络上散播的关于韶关的这件事情,至少基本事实并没有造谣。据另一则网传信息,“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名朱姓网友因自去年8月起,频繁使用蓝灯(lantern pro)软体进行翻墙上网,被官方查获开罚”。这属于细节,对这个细节,我是有疑问的,因为,使用软件,不算是“建立”吧?不过,因时间精力缘故,具体就交给大家核实或辟谣吧。
既然韶关的事情基本事实为真,那就在这里跟各位再分享另一张网传的关于重庆荣昌区公安局的图片,以便大家核实或辟谣:
具体和韶关类似,诸位热心民众可以帮忙调查是否属实。
最为有趣的是,我们浏览广东公安执法信息公开平台韶关部分,意外发现其它案例。比如,“卖淫/嫖娼/拉客招嫖”罚300元:
“翻墙”上网被处罚,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比如,“威胁人身安全”罚500元:
比如,“吸毒”罚500元:
我并不是对以上各种做法的罚款有什么意见,我只是好奇,通过翻墙软件访问在中国大陆不能访问的网站(随便到香港去,到澳门去,到缅甸去,到美国去,到加拿大去,就都可以访问,连辅助软件都不用安装),被罚1000,而吸毒却被罚500。这究竟是从什么角度考虑问题?至于别的,比如“卖淫/嫖娼/拉客招嫖”,比如“威胁人身安全”等,就更不用说了。我们真的很好奇,韶关方面是怎么依法治市的?
如此,韶关又如何吸引人才?反正,看了这新闻,我是不敢去了。不知道在哈佛大学读博士的中国留学生,敢不敢去?本来好端端有个脸书推特帐户,被人才引进去了韶关,正常访问不行,找个软件帮忙访问居然也不行,就这样被断了一大半社交。更要命的是,谷歌学术你不让正常访问,也不让找个软件帮忙访问,这算什么事啊。真是,有心为韶关做贡献,可是韶关这做法吓人啊!
无论如何,还是那句话,任何事情,要符合基本的逻辑。不然的话,你看,当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北宋常州太守田登,短短几年之内,爽是爽了,但就这样沦为了千古笑柄。人生在世,何必呢! (博讯 box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