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环转自博讯网
我们是山西西山煤电集团(原西山矿务局)的农民工,长期从事矿山最繁重、最苦累、最危险的井下采掘作业。1993年1月1日,按照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1992年国家统配煤矿总公司劳动工资局和陕西省劳动厅的71号文件、1992年山西省劳动厅和煤炭工业局的596号文件,我们与西山矿务局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由期限最多不能超过8年的农民轮换工转制为期限为15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明确规定,在合同期满离开矿山之后按月支付养老金直至死亡(自己提出要求的话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此外,在工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节假日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非因公死亡、因公负伤、因公死亡、患职业病、劳动保护用品等等方面,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待遇。但是,西山矿务局(西山煤电集团)既没有在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后,依法将我们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给社会保险机构,也没有由矿山内部的劳动保险机构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在合同期满时,在我们根本没有提出一次性支付养老金要求的情况下,在支付了一笔回乡补助金后,就终止了我们的社会保险关系,致使我们既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失去了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关系和权益,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只能在贫困线以至死亡线上挣扎。
我们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自2007年年初开始了集体维权,然而西山煤电以我们签字接受了回乡补助金为由(其实西山煤电既没有书面也没有口头告知这笔回乡补助金就是一次性支付的养老金),拒绝改正自己的错误,而当年出台改制文件承诺按月支付养老金的山西省劳动厅(后来的人社厅)、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会同山西省国资委和财政厅,于2011年出台了19号明令、2012年出台了130号文件,公然为西山煤电的违法行为站台背书,认定当年支付给我们的回乡补助金就是一次性支付了养老保险金,保险责任已经终止了,并要求我们重新从1995年起补缴社会保险金,到60岁退休年龄时领取养老金。我们认为这两个文件既是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的粗暴践踏,也是对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公然违背,因此拒绝接受这样的欺骗和伤害,继续维权至今,期间遭受公安局、法院等执法司法机构的打压,数十人被拘留,1人被判刑。这整个过程的来龙去脉,已经由《回顾历史、还原真相:关于西山煤电集团农民合同制工人被侵权和维权过程的调查报告》,做了真实的记录和梳理。
我们认为,农民合同制工人为国家煤矿建设、为中国的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为祖国的强盛,做出了有目共睹、不可磨灭的贡献,理应依法享受应得的权利和待遇。我们对西山煤电的违法行径以及支持西山煤电欺压农民矿工的有关政府部门官员的乱作为充满了愤怒,决心维权到底,不死不休。
对于西山矿务局农民工合同制试点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我们农民矿工也理解国家、政府、企业在经济和社会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困难,也并不要求严格按照后来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希望与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出一个各方均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实现一个最起码的公平和公正。我们的具体诉求如下:
1、要求把合同制矿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移交给社保部门,补发15年合同期满离矿后应该按月支付的养老金(连本带息),今后则继续按月支付养老金到合同制矿工生命结束。为了表达矿工对法律和合同的尊重,也为了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矿工们愿意退还离矿时一次性发放的回乡补助金。如果企业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把矿工们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到社保部门,那就必须独立承担对于矿工的养老保险责任,在企业内继续保留内设的劳动保险机构,负责给合同期满的矿工按月发放养老金直到他们死亡。对于少数续签合同时在企业鼓动下没有达到15年合同年限就同意解除了劳动合同的矿工,考虑到企业负有诱导矿工提前辞职同时没有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社会保险机构的责任(由此引发了这些矿工的忧虑和失望),也应该在他们补足缴费年限的前提下,让他们与大多数达到了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矿工一样获得养老保险的待遇。
2、要求把合同制矿工的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关系移交给社保部门,为每人建立医保卡。矿工们愿意退还合同期满离矿时企业支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里的医疗保险费。
3、小部分矿工没有领取或没有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求西山煤电予以补齐。
4、1994年修建太旧高速公路时,西山矿务局扣留了全体职工的岗位技能工资,次年科级干部以上全部返还,但一线矿工的只返还了40%,要求连本带息返还其余60%。
5、《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第八条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一定的赔偿”,而在劳动法实施以后,西山煤电未能依法及时转移矿工们的社会保险关系,因此要求西山煤电补偿其不履行守法义务、合同义务并单方面撕毁合同给矿工们造成的相关损失,如因没有养老金而导致的身体健康损失,因为不能看病特别是医治工伤和职业病而带来的损失,因为不得不维权而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等等。
6、要求山西省和中央派遣巡视组,调查处理西山煤电集团领导班子可能存在的贪腐问题,矿工们愿意积极提供有关线索。
7、要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乃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4年的山西省政府49号令、2011年省人社厅煤炭工业局国资委联合发布的19号明电以及2012年人社厅煤炭工业局财政厅国资委联合发布的130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追究其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要求山西省有关公安部门和法院等执法司法机关对于错误拘留和判刑合法维权矿工的行为支付国家赔偿。
8、要求成立农民工代表、山西煤电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以理性辩论、依法协商、妥协合作的方式达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体现公平正义的协议。
全体西山煤电集团维权农民合同制工人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