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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主党人关注: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评中共当局对谭凯案的判决/吕耿松

2019年05月01日 综合新闻 ⁄ 共 3518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戈秀芬转自博讯网
(博讯2006年8月16日)
在杭州这个历史名城发生过两大著名的冤案:南宋时,抗金名将岳飞遭当朝宰相秦桧的陷害,毒死在市中心的风波亭,留下了一千多年来老百姓耳熟能详的警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晚清时期,余杭秀才杨乃武遭余杭知县刘锡彤的陷害,受尽种种酷刑,险些死于冤狱。如今,在所谓的和谐社会里,在这座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现代化大都市里,又发生着同样的冤案:谭凯,一位33岁的年轻人,一介文弱书生,一个朴素、纯洁、善良的电脑维修师傅,由于热爱家园而倡导民间环境保护,发起创立民间环保组织“绿色观察”,因而触怒了中共当局——一个视民间组织为洪水猛兽的泥足巨人,于2006年8月11日被当代的宗教裁判所“人民法院”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这份满纸谎言的《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6)杭西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称:“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凯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这里的“本院认为”,绝不是西湖区法院“认为”,而是中共的政法委员会“认为”,否则,就不能解释为什么对谭凯这样一个简单明了的案子会一拖再拖,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中一再违反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使这个案子成为一个程序荒谬、实体荒谬的典型案例。我们知道,中国法院的判决书都有“本院认为”的用语,但实际上没有哪家“本院”作得了主的。据谭凯的父亲谭小龙透露,西湖区法院对谭凯的案子分歧非常大,有的法官认为谭凯根本没有罪,但对于来自政法委的压力,他们无可奈何,最后只好昧着良心制造了这起冤狱。
谭凯在接受审讯和法庭陈述中多次申辩自己无罪,谭凯的律师李和平先生也从多角度为谭凯作无罪辩护,法官们在扪心自问,受良心拷问后,顶不住上级的压力,仍给谭凯按上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西湖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谭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是指两件事:一件事是2004年10月13日,浙江省宣传部工作人员杨荣耀因电脑发生显示屏故障,交杭州颐和公司吕进进行修理,并告知“不要动”电脑中所存文件。第二件事是当天吕进将电脑拿到谭凯处修理,谭凯在修理电脑过程中,浏览了手提电脑中所存文件后,将手提电脑中所有文件复制至其本人的移动硬盘中并一直没删除。这两件事,也就是谭凯构成所谓犯罪的全部事实。我们对照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这两个事实无论如何也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对不上号。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从这条规定看,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要件是两个,一是“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这是指犯罪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二是犯罪所指向的对象是国家秘密,这是指犯罪客体。根据犯罪学理论,只有犯罪的主体和客体,犯罪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全部构成时,犯罪才能成立。但这里除了谭凯是个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外,其余三个犯罪构成均不成立。我们来分析一下: (博讯 boxun.com)

这两件事,第一件谭凯没有参与,第二件事谭凯参与了,接着作出了三个积极行为和一个消极行为,这三个积极行为第一个是修电脑行为,第二个是浏览文件行为,第三个是将所修电脑上的所有文件复制到其本人的移动硬盘中的备份行为;一个消积行为是没有将复制到移动硬盘上的数据删除。这四个行为,既没有“窃取”的行为,也没有“刺探”的行为,更没有“收买”的行为。事实上,前三个行为都是电脑维修行业极正常的行为,是商家对客户负责的行为,后一个行为属于疏忽,但无任何社会危害性,更谈不上任何违法性。指控书所提供的第一件事,从反面证明了谭凯没有“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因为第一件事说明,浙江省宣传部工作人员杨荣耀是将电脑交给杭州颐和公司的吕进进行修理的,只告诉吕进“不要动”电脑中所存文件,而且“不要动”也只是属于一般性的关照,而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退一步说,即使杨荣耀明确告诉吕进这是国家秘密,也跟谭凯无关,因为谭凯为不知情者。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有杨荣耀的证言,“证实其曾将手提电脑委托负责省委宣传部网络、电脑维护的吕进维修,并嘱咐其不要动电脑资料的事实”;有吕进笔记本电脑维修单,证实其将杨荣耀交其修理的手提电脑又转交给谭凯修理,还有吕进的证言,证实“其并未授权谭凯可浏览并复制、保留电脑内文件的事实”;吕进的证言还证实“其由公司派驻负责省委宣传部电脑和网络维护,省委宣传部对其进行了保密教育”。这两份证据是证明谭凯犯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主要证据。吕进“并未授权谭凯可浏览并复制、保留电脑内文件的事实”只能说明吕进没有指使谭凯“非法窃取国家秘密”,但不能证明他已告知谭凯电脑里储存的是国家秘密。据李和平律师说,吕进称与谭凯说过,不能动电脑内的文件,而谭凯称没说过,但没有证据显示吕进向谭凯介绍过杨荣耀的身份。所以关于吕进有没有向谭凯交待过不能动电脑内的文件只有“天知道”,从证据学来说这是孤证,孤证从疑,疑证从无。“吕进的证言还证实其由公司派驻负责省委宣传部电脑和网络维护,省委宣传部对其进行了保密教育”,只能说明吕进对“国家秘密”的泄露负有责任,而不能证明谭凯有“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因为“省委宣传部对其进行了保密教育”只能对吕进有约束力。浙江省宣传部工作人员杨荣耀将存有国家秘密的电脑交给他人修理,也只能证明杨荣耀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而不能证明谭凯有“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所以,公诉机关提供的这两条证据,只能证明杨荣耀、吕进犯有“泄露国家秘密罪”。有罪的人不去追究,却来追究无罪的人,这岂不是颠倒是非?
以上的分析设定的前提是杨荣耀电脑所存的《在全省新闻工作通气会上的讲话(提纲)》、《关于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宣传报道要准确把握的通知》和《关于涉及民族问题的新闻报道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和宣传纪律的通知》三份文件是“国家秘密”,但事实上这三份文件从哪方面来说都不属于国家秘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下列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从这些规定看,宣传性质的文件是没有列入国家秘密之内的,即使要列入“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这一概括项,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从上述三份文件的题目看,这些文件涉及的是新闻报道,而新闻报道是公开的,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会把新闻报道作为国家秘密。正因为是关于新闻报道的文件,所这三份文件没有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而是按照该法第十二条“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作了处理。
既然这三份文件没有标明密级,不能作为国家秘密,但法庭上,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对它们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有争议。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也就是说,省级以下的保密工作部门是无权确定有争议文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的。然而公诉人提供的《杭保函[2005]6号、10号<关于密级鉴定的复函>》、和《杭州市保密局关于杭保函[2005]6号的补充》两份文件是由杭州市保密局确定的,因此这两份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这两份文件由于无鉴定人签名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有“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的强制性规定。由此可见,无论根据保密法的规定,还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费尽心机搞出来的杭州市保密局文件都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对谭凯作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判决完全是“莫须有”的。前面我们提到,谭凯被治罪的原因是倡导民间环境保护,发起创立民间环保组织“绿色观察”。此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谭凯经营的这家电脑修理店生意很红火,而谭凯是个肯为民主事业献身热血青年。在民运人士中,只要谁困难,他都慨然相助。中共当局宁愿贪官污吏中饱私囊,也不愿看到民运人士有生活来源,要把民运人士困死、饿死,象欧洲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一样,用文火把异教徒慢慢烧死。
(原载《民主论坛》200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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