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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拆观察:河南濮阳强拆案例:城中村改造房屋被偷拆行政机关担责

2019年05月01日 综合新闻 ⁄ 共 97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郑路路转自www.zhaoj148.com
【案例索引】:(2018)豫09行初xxx号
  【原告】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黄莹莹律师、杜红梅律师、刘丽薇律师
  【被告】某县政府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某县的村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房屋及承包地。因城中村改造,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但是,王先生在没有见到任何征地拆迁合法手续,也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房子却在2017年7月27日王先生外出期间,被村委会非法拆除,给王先生的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内心受到了严重的打击。
  在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王先生决心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经过多方考察,决定聘请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黄莹莹律师、杜红梅律师和刘丽薇律师。三位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在了解了王先生的基本情况后,迅速做出了一套完整的维权策略。律师团队一边安抚着王先生的情绪,一边积极应对拆迁方,指导王先生于2018年2月21日向河南省某市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维权经过】
  在庭审中,被告某县政府辩称:1、2016年8月,某镇村委会制定了拆迁补偿方案,由村委会和拆迁户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强拆行为系村委会根据方案进行的,拆迁行为主体是村委会,我县政府的同意行为是对村委会资质行为的监督,同意拆除的行为程序合法。2、城中村改造是公益行为,强拆是由于王先生不与村委会配合,影响了城中村改造的进程,为公益目的实施强拆,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被告的辩解,京平律师作出了有力回击:
  1、京平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补偿方案中明确写明“项目实施方法为政府主导政策、主导规划……”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征收方案公告,可以确定房屋和土地征收主体为县政府。强拆行为是村委会经过某镇政府报经被告某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的,被告县政府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其次,京平律师指出,被告某县政府在未与王先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对王先生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将王先生的房屋拆除,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胜诉判决】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某县人民政府2017年7月27日拆除原告王先生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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