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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主党人关注:中外人士连署强烈抗议法院对谭凯作出有罪判决

2019年04月19日 综合新闻 ⁄ 共 2889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戈秀芬转自博讯网
(博讯2006年8月17日)

发起人:王东海、吕耿松、任伟仁
(博讯 boxun.com)

2006年8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6)杭西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以莫须有的罪名对浙江民间环保组织《绿色观察》发起人谭凯先生作出了有罪判决,判处谭先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虽然刑期并不算长,但谭凯是清白的,他跟被当局指控的所谓"窃取国家秘密罪"风马牛不相及,他完全是被诬陷的。

当局指控:2004年10月13日,浙江省宣传部工作人员杨荣耀因电脑发生显示屏故障,交杭州颐和公司吕进进行修理,并告知"不要动"电脑中所存文件。当天吕进将电脑拿到谭凯处修理,谭凯在修理电脑过程中,浏览了手提电脑中所存文件后,将手提电脑中所有文件复制至其本人的移动硬盘中并一直没删除。这也就是谭凯构成所谓犯罪的全部事实。这一事实涉及三个人,两件事。三个人是杨荣耀、吕进和谭凯;两件事是杨荣耀将电脑交吕进修理和吕进将电脑交谭凯修理。我们对照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这一事实无论如何也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对不上号。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从这条规定看,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要件是两个,一是"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这是指犯罪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二是犯罪所指向的对象是国家秘密,这是指犯罪客体。根据犯罪学理论,只有犯罪的主体和客体,犯罪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全部构成时,犯罪才能成立。但这里除了谭凯是个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外,其余三个犯罪构成均不成立。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两件相关的事:第一件谭凯没有参与,第二件事谭凯参与了,接着作出了三个积极行为和一个消极行为,这三个积极行为第一个是修电脑行为,第二个是浏览文件行为,第三个是将所修电脑上的所有文件复制到其本人的移动硬盘中的备份行为;一个消积行为是没有将复制到移动硬盘上的数据删除。这四个行为,既没有"窃取"的行为,也没有"刺探"的行为,更没有"收买"的行为。事实上,前三个行为都是电脑维修行业极正常的行为,是商家对客户负责的行为,后一个行为属于疏忽,但无任何社会危害性,更谈不上任何违法性。指控书所提供的第一件事,从反面证明了谭凯没有"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因为第一件事说明,浙江省宣传部工作人员杨荣耀是将电脑交给杭州颐和公司的吕进进行修理的,只告诉吕进"不要动"电脑中所存文件,而且"不要动"也只是属于一般性的关照,而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退一步说,即使杨荣耀明确告诉吕进这是国家秘密,也跟谭凯无关,因为谭凯为不知情者。

以上的分析设定的前提是杨荣耀电脑所存的《在全省新闻工作通气会上的讲话(提纲)》、《关于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宣传报道要准确把握的通知》和《关于涉及民族问题的新闻报道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和宣传纪律的通知》三份文件是"国家秘密",但事实上这三份文件从哪方面来说都不属于国家秘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下列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从这些规定看,宣传性质的文件是没有列入国家秘密之内的,即使要列入"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这一概括项,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从上述三份文件的题目看,这些文件涉及的是新闻报道,而新闻报道是公开的,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会把新闻报道作为国家秘密。正因为是关于新闻报道的文件,所这三份文件没有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而是按照该法第十二条"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作了处理。

既然这三份文件没有标明密级,不能作为国家秘密,但法庭上,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对它们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有争议。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也就是说,省级以下的保密工作部门是无权确定有争议文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的。然而公诉人提供的《杭保函[2005]6号、10号<关于密级鉴定的复函>》、和《杭州市保密局关于杭保函[2005]6号的补充》两份文件是由杭州市保密局确定的,因此这两份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这两份文件由于无鉴定人签名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有"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的强制性规定。由此可见,无论根据保密法的规定,还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费尽心机搞出来的杭州市保密局文件都是无效的。

再回过头来看,即使杨荣耀电脑里的三份文件确实是国家秘密,那么在这案子中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杨荣耀和吕进,因为杨荣耀是涉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吕进已明确知道电脑的三份文件是"国家秘密",且判决书称"省委宣传部对其进行了保密教育",也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只能证明杨荣耀、吕进犯有"泄露国家秘密罪"。有罪的人不去追究,却来追究无罪的人,这岂不是颠倒是非?

这份满纸谎言的《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6)杭西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称:"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凯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这里的"本院认为",绝不是西湖区法院"认为",而是中共的政法委员会"认为"。据谭凯的父亲谭小龙透露,西湖区法院对谭凯的案子分歧非常大,有的法官认为谭凯根本没有罪,但对于来自政法委的压力,他们无可奈何,最后只好昧着良心制造了这起冤狱。我们知道,中国法院的判决书都有"本院认为"的用语,但实际上没有哪家"本院"作得了主的。中国法院实际是受中共政法委控制的现代宗教裁判所。
现在,谭凯已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我们正告杭州市中级法院:谭凯是无罪的,你们必须正视事实,必须依法独立审判,不要再做中共的独裁工具,充当现代宗教裁判所。

连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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