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海转自《财经》杂志
——中等层次的腐败是“资源配置权腐败”,或称“体制风险”,其前提是交易规则或交易文化不健全,导致拥有稀缺资源配置权的权力主体利用权力寻租;寻租行为在 交易过程中逐步固化为“潜规则”,因而具有连续性、常发性特点,除非出现资源由稀缺而变为丰裕,或发生来自外界的冲击,此类腐败会持续存在。
——最高级层次的腐败是“超越委托权而出售代理权的腐败”,即所谓“卖官行为”。 无论“流程腐败”还是“资源配置权腐败”,都是利用代理权进行的腐败交易。 如“流程腐败”基于权力部门把某个操作流程环节委托给相应官员,在监督不健全的情况下发生寻租行为:“资源配置权腐败”则是国家或公众把某种资源配置权委托给 某一类机构,该机构及其人员利用此种权力进行寻租,在交易过程中并未发生“委托-代理”权限边界的位移。
“卖官行为”则不然。 它往往具有两个基本要素。 第一,通常,公众与官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公众通过某种形式选择官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而卖官实际上演变为代理人对委托人权力的侵犯——卖官 者把公众的委托权出售了;第二,官位之所以存在市场价格,是因为官位代表着代理权,在当前某些领域意味着具有独家垄断性的资源配置权。 因而,卖官不是利用资源配置权寻租,而是直接出售资源配置权。
从上述归纳不难理解,党的文件之所以界定“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其原因在于卖官行为直接侵犯了社会成员的委托权,并越位出售代理权;委托权的旁落,导致大量 不合格甚至直接侵犯委托人利益的代理人(买官者)被源源不断地复制,其政治经济学后果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