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成文转自博讯网
刘强服从判决,当庭表示不上诉。(网上图片)
4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强受贿、破坏选举案,一审罪名成立,刘强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以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刘强被处以有期徒刑12年,并罚款120万元人民币。并将刘强受贿所得上缴国库。刘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指被告人刘强于2000年至2017年,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辽宁省抚顺市长、抚顺市委书记、辽宁省副省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63万余元;2011年至2013年1月,刘强为当选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又利用担任抚顺市委书记等职权和影响,采取给予他人财物、打招呼等方式进行拉票贿选,破坏正常选举活动。
法院指案件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刘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破坏选举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并会追缴刘强受贿所得,以及没收刘强用于破坏选举的财物,上缴国库。鉴于刘强能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而且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刘强又被称为辽宁第七虎,辽宁早前已有省委原书记王珉、省委原常委苏宏章、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郑玉焯、李文科等人在辽宁拉票贿选案中被起诉,此外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陈铁新亦因受贿而落马。
(京法网事) (博讯 box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