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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网络活动观察:中国对群体事件的处理受质疑

2019年04月01日 综合新闻 ⁄ 共 183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姜湘辰转自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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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星期四表示,对于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他还就未成年人犯罪和轻微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作了说明。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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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上海警察将拆迁抗议者带入警车(法新社照片)

陈国庆是在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时作上述表示的。他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陈国庆是否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作了具体解释,现在不得而知,但是他所说的“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是经历过文革前和文革中政治运动的每个人所耳熟能详的。陈国庆还表示,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等严重犯罪要依法严打。

对于陈国庆对刑事司法政策所作的介绍,此间的评论总的来说是负面的。评论者认为所谓“人民内部矛盾”、“惩治少数”、“严打”等提法,是固守阶级斗争思维的表现。

不过,纽约开业律师叶宁表示,中国检察机关在对罪案是否起诉的把握上有所取舍是好的,是值得肯定的: “我们看到中国的检查机构也有值得肯定的方面,比如在未成年人、人民内部矛盾、群体事件上都可以看到中国检察院从来在打击方面是有选择的,并不是鸡毛蒜皮的案子一把抓,统统归到法官面前。这几天我倒是看到西方法院检查机关,不管事无巨细,商场里偷牙膏也往监狱里送、也往法官面前送。这在中国的检查机构是会有所鉴别、是不是起诉也有所取舍,所以这是中国检查机构的优势,在是否起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性、有一个重点,这是应该肯定的。”

叶宁紧接着表示,中国检察机关将涉案人员划为人民内部矛盾或敌我矛盾的指导思想是错误的: “指导思想是把案件分成人民内部矛盾、敌我矛盾,这种指导思想就是斯大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思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您先搞出来是人民内部矛盾还是什么矛盾的这种阶级斗争思想把被告进行划分,这样一种划分的思想是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总纲里面对公民所做的歧视性的定性、归类是一脉相承的。所谓在群体案件当中要打击少数,当然团结多数是作为打击少数的衬托。这种指导思想就非常危险。群体案件就其大宗来说绝大多数是人民通过和平的方式,就是行使一种自由表达权和言论、集会自由权利的一种方式。作为一个检查机关首先树立了一种打击少数的指导思想,那么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就会产生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少数倡导公民社会、倡导言论自由、倡导集会自由的这样一些领军人物进行政治迫害。”

在美国的劳工权益活跃人士刘念春也对所谓“人民内部矛盾”的提法提出批评: “人民内部矛盾这种提法实际上还是和阶级斗争是一个意思。有人民内部矛盾就有敌我矛盾,你是人民内部矛盾就已经快要到敌我矛盾了。”

刘念春还说,所谓“惩治少数”是与现代法治观念不相容的: “第一,这种说法不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 的,从法律上是说不通的。依法办事就不存在惩治少数或者解放大多数。因为依法办事就是他犯到哪儿,你就判到哪儿。触犯法律,只要越界,不管是大多数还是少数,你该怎么做你就怎么做。文革以前也一直是这么提‘打击一小撮’,这种提法和以前的是一样的。实际在做的时候就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不知道法律界限在哪儿?打击起来就不分什么一小撮和一大片了,一打击就是一大片了。”

纽约开业律师叶宁指出,中国司法界所谓“严打”是十分有害的。他说,如果认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根本不存在“严打”还是“宽打”的问题。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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