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须丰转自博讯网
我们是咸阳市出租汽车公司121名车主。出租车每次更新,购车费是我们运营户出的,但我们还要向咸阳市出租汽车公司出租赁费,这件事说起来人们会感到不可思议,但我们运营户二十多年来就是这样被迫执行的。
咸阳市出租汽车公司最早是在1992年开始经营出租车业务的,到1997年,最早的一批121辆奥拓牌汽车到了更新的时间,更新购置新车费用需要600多万元,公司根本拿不出这笔钱,几近破产,于是将这121辆出租车推向市场,将这批出租车的经营权卖给了我们这些运营户,每辆七万元到八万元不等,叫作“保证金”。车辆产权归公司。那时的七八万元,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是个天文数字。有了这笔“保证金”,公司才得以进行了第一次的车辆更新。所以不能不说这次车辆更新是这笔“保证金”发挥了主要的作用。
从1997年至今22年了,这个公司的运营车辆又更新过三四次了,不但每次都是我们运营户自己出资购买新车,而且一切费用都由我们经营户缴付,一切风险由我们运营户承担,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设备配置费、安全费、养路费、报户费、工商费、公路附加费、交通运输管理费、税金、保险金、牌照有偿使用金等等,运营司机工资、加班费、油料、购买配件、维修、有关证件审验费、各种罚款、事故处理费用等等。公司只提供政府颁发的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和出租车牌照,但车辆产权证上填写的产权人竟然是咸阳市出租汽车公司。这是多么荒唐的事!我们买的车我们无产权,只起管理作用的咸阳市出租汽车公司竟然成了车辆产权的所有人。我们出钱买了车,还要向公司租车经营,租车费每车每月1200元,一年的租金就是14400元。公司不出钱还将我们买的车发包给我们,我们还要给公司出租金才能营运。这样的霸王规则实行了二十多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写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我们自己购买的车辆,从该车交付给我们时就确立了物权的法律效力,我们天经地义的就是车主,这些车辆的所有权依法应归我们。车辆产权证上填写的产权人竟然是咸阳市出租汽车公司,这合乎事实吗?这合法吗?”
咸阳市出租汽车公司的不合理、不合法做法远不止霸占营运车辆所有权这一件事。咸阳市政府早已明文规定:停止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国家也明文规定减免出租汽车的一些税费,但咸阳市出租汽车公司仍我行我素,拒不执行国家、咸阳市政府的规定,继续收取这些税费。咸阳市出租汽车公司现在对我们出租车主每月每车的收费并没有减少,管理费是110元,加上租金1200元,一个月就是1310元,一年是15720元,121辆车,一年的收费是190多万元。我们才能挣多少钱嘛!一辆车两个司机,一天到晚不停点儿地跑,多少人在吃我们这一辆车,多少人在吸我们的血!
我们被逼得多次到咸阳市交通局、咸阳市政府上访,主要反映的问题就是我们的车辆所有权被公司霸占。咸阳市交通局客运处官员黄刚、运管科长高宏伟等一直坚持说运营车辆属公产,产权属公司。
被逼无奈,2019年3月20日上午,我们一百多名车主到陕西省政府上访。我们向省政府信访接待人员如实反映了我们多年饱受盘剥的状况,要求政府:
1,按照物权法“一物一权、公示公信”的原则,理清运营车辆权属,依法将我们出资购买的出租汽车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归还给我们出资经营人;
2,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立即停止对我们强收运营车租金,对二十多年对我们侵权,尤其是强收的出租车租金予以赔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公司法人对违反物权法的行为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3,依法责令咸阳市出租汽车公司立即按照国家及咸阳市政府的规定,停止违法违规的收费行为,全部退还违法违规收取我们的费用。
咸阳市出租汽车公司121名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