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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津社会不公正问题观察: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2019年03月15日 综合新闻 ⁄ 共 430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孙健转自天津先锋网

 王常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这是我们反腐败工作的基本遵循。腐败,简而言之,就是用公权谋取私利,其核心一是滥用公权;二是谋取利益,包括有形的钱物,无形的名誉、职位等。腐败是各国共有的社会现象,反腐败是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腐败是党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威胁,我们党要跳出历史周期率,必须解决好腐败这个世界性难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并列共存,都是惩治腐败的有力武器。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监察全覆盖,建立权威高效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既用好党章党纪,又用好宪法法律,推进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一、坚持在纪法职权范围内活动

这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前提。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是党章和宪法赋予的,其职责和权限均由党纪国法确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最根本的要求是在党章党纪和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

一是履行纪法职责。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等,这与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定位相呼应相匹配。对纪检监察机关而言,依纪依法履职不仅是政治职责,也是法律要求,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可以有效提升治理腐败的效能。近年来,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责主业,清理省纪委参与议事协调机构比例约90%,去掉不该揽的事、不该干的活,紧紧围绕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精准有效地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做到尽职不缺位、履职不越权,特别是不能参与被监督者职责范围内工作,职责越来越聚焦,震慑作用越来越明显。

二是行使纪法权限。为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党章党纪规定了纪检机关的权限。主要有: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党组织的问责主要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主要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权限主要有: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存在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对其留置;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照党章党纪和宪法、监察法规定行使职权,严禁越权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这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基础。如何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来就是那个样子?这就要用证据来证明。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是违纪违法意义上的事实。也就是说,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即使事情本来是那个样子,也是不能够认定的。因此,违纪违法事实和真实事实有时并不一定完全一致。证据能证明到什么程度,纪检监察机关就认定到什么程度。因此,事实问题其实就是一个证据的问题。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就应当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最大限度地证明真实事实真相,查清楚违纪违法事实。严格依纪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各种证据材料,综合运用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审查调查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做到所有违纪违法事实都有证据支持,所有证据都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要坚持证据标准。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比办理一般违纪案件的证据标准更加严格,证据要达到公诉、审判标准,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要求。如果证据存在问题,检察机关可能退回补充调查,或者不予认定。要严格对照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要求,全面、客观收集被审查调查人有无违纪违法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条。

二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能否被法庭采信,是衡量办案质量的重要因素,这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实践中要注意防止:重口供等言词证据,轻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闭合,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收集证据不全面,不利于全面准确认定事实。必须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全面取证、客观取证、依法取证,使认定的每一个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使每一个证据都充分满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确保经得起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

三要坚持非法证据排除。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实践中要防止:重证据的客观性、轻取证过程的合法性。要把好证据审查鉴别关,既从严审查证据本身,又从严审查取证过程,严防非法证据,谨慎对待孤证,对取证行为和证据本身存在瑕疵的,及时补充调查、予以纠正。为了规范调查取证内容和证据标准,依据监察法和国家监委的相关规定,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制定了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规则,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指导。

三、坚持实事求是处理

这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生命线,既是党纪的要求,也是国法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要求,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要求,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实事求是,就是按照违纪违法实际情况处理,一是一,二是二。实践经验启示,依纪依法相对容易,坚持实事求是较难。因为坚持实事求是处理,既要有专业素质,还要有实践经验,甚至是要承担一定风险。实践中重点要把握几个环节。

一是弄清“是什么”。要把握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性质问题就按什么性质对待,如不能把礼金定性为受贿。要抓住重大或者严重问题,一般问题查证多少就处理多少,不能主观片面,随意放大或者缩小。

二是弄清“为什么”。要把握违纪违法的动机和目的,历史地、辩证地、全面地看待问题,把主观恶性小与主观恶性大区分开来,把为了个人利益与为了单位发展区分开来。尤其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是弄清“怎么样”。要把握违纪违法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违纪违法的时间、金额大小、认错悔罪态度、补救措施等因素。尤其要考虑违纪违法行为是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前,还是十八大之后,坚持越往后越严,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如果被调查人平时一贯表现好,初次违纪,而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追究。

四是弄清“怎么办”。要按照“四种形态”要求,对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分类施治。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既要拔“烂树”、治“病树”、扶“歪树”,还要护“森林”。让约谈函询、“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立案审查调查的成为极少数。2017年以来,黑龙江省运用“四种形态”处理的人员中,“四种形态”分别占76%、20.2%、2%和1.8%,体现了组织关怀有温度,纪法约束有硬度,腐败查处有力度。

四、坚持规范文明监督

这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

一要程序合法。要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注意把握好几个重点环节:规范工作流程,对受理举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作出处分等都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严格审批程序,坚持集体决策,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分决定等重大事项要经过集体研究后按程序执行。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擅自行事;严格移送程序,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

二要手续完备。纪检监察工作每一个步骤,都要符合规定的手续。比如,在立案环节,对作出党纪、政务双重处分的案件,立案审批手续要齐全,不能只有纪委或者监委的批准立案手续;在审查调查措施的使用上,要严格履行相关的批准、备案、通知、调取、交接、延长、解除等手续;在文书送达方面,要有送达回执,并载明送达时间、送达方式、收件人等相关内容。在重大事项上,要及时主动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三要安全文明。办案安全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底线。要坚持文明办案,无论被审查调查人和相关涉案人员存在何种违纪违法行为、认错悔罪态度如何、是否对抗调查等,都要依纪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都要对其人格尊严给予尊重。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禁止办案人员使用不文明的方式办案,更要严禁对被审查调查人和涉案人员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切实保障被审查调查人和相关涉案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为了规范监督、文明监督,黑龙江省制定了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规则,对监督执纪工作流程进行规范,减少了工作随意性。还制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规则,对安全办案、文明办案提出具体要求。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政方式的转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将推进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彰显成效、行稳致远。从黑龙江省情况看,转隶工作顺利到位,监委组建如期完成,内设机构全面调整,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权威高效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初步形成。

(作者为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

中国民主党天津社会不公正观察员 孙健
2019年3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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